調高薪資扣除額等4大扣除額 賦改會定調 - 所得稅
By Olive
at 2008-08-02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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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ooto (木頭)》之銘言:
: 調高薪資扣除額等4大扣除額 賦改會定調
: 2008/07/31 22:30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08年7月31日)財政部長、賦改會副召集人李述德今天表示,
: 賦稅改革委員會調高綜合所得稅中,薪資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
: 除額及標準扣除額等四大扣除的方向,應已確定。
薪資所得特列扣除額的問題在於: 現行法所定扣除額不能真正反映取得薪資所得
的成本費用. 在現行規定下, 薪資收入未滿 78,000 元者准其全額扣除, 亦即認
為薪資收入在 78,000 以下者, 其成本費用等於全部收入,而使實質上並無任何
薪資所得, 此結論顯與實際狀況不符。
以下恕小弟偷懶, 直接從去年底寫的一篇報告剪貼 (footnote 略):
(如果稅法採用這個方法規範, 保險業務員的所得歸類爭議根本不會出現;
一個比較法上的例子是日本採用的薪資所得成本費用扣除的規定, 請參考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出版的「主要國家稅制概要 (2007)」)
納稅義務人為賺取薪資, 必有成本費用之支出, 惟因區分不易、舉證問題並考慮
稽徵經濟, 本文認為薪資成本費用可以下列方式規範: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min (薪資所得×一定比例, 固定金額)
亦即採相對金額 (薪資所得之一定比例) 及絕對金額 (固定金額) 之較小者為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理由在於:
1. 為賺取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人必有支出相關成本費用, 例如: 交通費、置裝費、
在職進修之教育費等支出。
2. 如採核實扣除, 除需先釐清得扣除之項目範圍以避免爭議外, 納稅義務人尚
需保存支出之憑證, 並於申報時檢附憑證, 此等成本費用之審核勢將大幅增
加稽徵機關之人工調查作業, 不符實用性原則, 因此核實扣除在現行實務上
並不可行。
3. 核實扣除不可行, 客觀淨值原則又要求應扣除為取得薪資所支出之成本費用,
既現行規定以絕對金額定額扣除顯過於僵化不合理, 因此, 改採相對金額及
絕對金額之較小者為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扣除應較合理。正常情況下, 納稅
義務人在一個年度內為賺取薪資所得所支出之成本費用, 在一定的薪資總額
內, 應與所得呈正相關, 超過某一薪資總額, 其成本費用應不會再增加, 因
此, 絕對金額之訂定應該接近此不會再增加之成本費用金額。
4. 稽徵機關僅需修改電腦查核程式, 而毋需以人工進行查核, 因此, 此方式不致
增加太多稽徵成本, 符合實用性原則之要求。
5. 至於相對金額之比例與絕對金額之規定, 相對金額之比例可於所得稅法中授
權行政機關調查決定, 絕對金額則可訂於本法中, 並列為所得稅法第 5 條
第 1 項依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
: 李述德今天是在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後,接受
: 媒體詢問時,做了以上的表示。
: 根據賦改會提供的資料顯示,調高綜合所得稅中四大扣除額,分別為薪資特別扣除額由現
: 行的7.8萬元調整為10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現行的7.7萬元調整為1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
: 扣除額每戶2.5萬元調整為每人2.5萬元,標準扣除額現行單身4.6萬元、配偶9.2萬元調整
: 為個人6萬元、配偶12萬元。
: 李述德說,未來綜所稅將朝「扁平化」的稅改方向修正。
咦? 不是綜所稅 "稅率級距" 扁平化嗎? (89 年會計師稅法考題)
: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80731/1/12mog.html
--
一系列的報導看下來, 賦改會到底是「富」改會, 還是賦「減」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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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高薪資扣除額等4大扣除額 賦改會定調
: 2008/07/31 22:30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08年7月31日)財政部長、賦改會副召集人李述德今天表示,
: 賦稅改革委員會調高綜合所得稅中,薪資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
: 除額及標準扣除額等四大扣除的方向,應已確定。
薪資所得特列扣除額的問題在於: 現行法所定扣除額不能真正反映取得薪資所得
的成本費用. 在現行規定下, 薪資收入未滿 78,000 元者准其全額扣除, 亦即認
為薪資收入在 78,000 以下者, 其成本費用等於全部收入,而使實質上並無任何
薪資所得, 此結論顯與實際狀況不符。
以下恕小弟偷懶, 直接從去年底寫的一篇報告剪貼 (footnote 略):
(如果稅法採用這個方法規範, 保險業務員的所得歸類爭議根本不會出現;
一個比較法上的例子是日本採用的薪資所得成本費用扣除的規定, 請參考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出版的「主要國家稅制概要 (2007)」)
納稅義務人為賺取薪資, 必有成本費用之支出, 惟因區分不易、舉證問題並考慮
稽徵經濟, 本文認為薪資成本費用可以下列方式規範: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min (薪資所得×一定比例, 固定金額)
亦即採相對金額 (薪資所得之一定比例) 及絕對金額 (固定金額) 之較小者為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理由在於:
1. 為賺取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人必有支出相關成本費用, 例如: 交通費、置裝費、
在職進修之教育費等支出。
2. 如採核實扣除, 除需先釐清得扣除之項目範圍以避免爭議外, 納稅義務人尚
需保存支出之憑證, 並於申報時檢附憑證, 此等成本費用之審核勢將大幅增
加稽徵機關之人工調查作業, 不符實用性原則, 因此核實扣除在現行實務上
並不可行。
3. 核實扣除不可行, 客觀淨值原則又要求應扣除為取得薪資所支出之成本費用,
既現行規定以絕對金額定額扣除顯過於僵化不合理, 因此, 改採相對金額及
絕對金額之較小者為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扣除應較合理。正常情況下, 納稅
義務人在一個年度內為賺取薪資所得所支出之成本費用, 在一定的薪資總額
內, 應與所得呈正相關, 超過某一薪資總額, 其成本費用應不會再增加, 因
此, 絕對金額之訂定應該接近此不會再增加之成本費用金額。
4. 稽徵機關僅需修改電腦查核程式, 而毋需以人工進行查核, 因此, 此方式不致
增加太多稽徵成本, 符合實用性原則之要求。
5. 至於相對金額之比例與絕對金額之規定, 相對金額之比例可於所得稅法中授
權行政機關調查決定, 絕對金額則可訂於本法中, 並列為所得稅法第 5 條
第 1 項依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
: 李述德今天是在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後,接受
: 媒體詢問時,做了以上的表示。
: 根據賦改會提供的資料顯示,調高綜合所得稅中四大扣除額,分別為薪資特別扣除額由現
: 行的7.8萬元調整為10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現行的7.7萬元調整為1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
: 扣除額每戶2.5萬元調整為每人2.5萬元,標準扣除額現行單身4.6萬元、配偶9.2萬元調整
: 為個人6萬元、配偶12萬元。
: 李述德說,未來綜所稅將朝「扁平化」的稅改方向修正。
咦? 不是綜所稅 "稅率級距" 扁平化嗎? (89 年會計師稅法考題)
: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80731/1/12m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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