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目前有一件急事想跟大家請教一下
我任職之團體開94年度之扣繳憑單時
誤將其中一筆非薪資所得開出去了
現收到一張補繳稅款的通知
與國稅局人員聯絡後 他要求提出此筆支出非該人薪資所得的証明
但此支出實際上是代收之款項(也就是說 我這邊只是幫人收錢再把錢給人這樣)
並無相關證明可提出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類似的經驗可供作參考或是有什麼樣的解決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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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件急事想跟大家請教一下
我任職之團體開94年度之扣繳憑單時
誤將其中一筆非薪資所得開出去了
現收到一張補繳稅款的通知
與國稅局人員聯絡後 他要求提出此筆支出非該人薪資所得的証明
但此支出實際上是代收之款項(也就是說 我這邊只是幫人收錢再把錢給人這樣)
並無相關證明可提出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類似的經驗可供作參考或是有什麼樣的解決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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