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富邦與遠雄客服,十六歲前新終身與 … - 保險
By Madame
at 2011-09-06T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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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截錄自遠雄雄安心條款 :
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
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
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
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
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
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
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不再給付。
第十四條【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項
目之一或附表(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
醫院診斷確定者,而後被保險人於一一○歲保單週年日前,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但最多以二十
次給付為限。
第十五條【豁免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等級或附表(第二級
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二至六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
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等級或附
表(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二至六級的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約定。
依第一項規定豁免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契
約或保險單借款。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或二至六級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結論 : 如紅字部份,雄安心把身故與殘廢分開,所以除了身故之外,
除非是要被保人故意或犯罪的殘廢才會終止效力。小朋友仍按殘廢
金給付,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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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1-09-09T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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