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業者 將可依法執業 - 稅務

By Skylar Davis
at 2004-05-15T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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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鄭秋霜/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 (14)日三讀通過記帳士法,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滿三年,且都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
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除了會計師可為稅務代理人外,尚未建立其他合法報稅代理人制度。
但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因業務規模與成本考量,多會尋求一般記帳代理業者,以較低的
收費代為記帳、辦理申報繳納各項稅捐等相關事務。
立法院認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記帳士 (或報稅代理人)制度的建立
有其必要,因此,昨天完成三讀記帳士法後,將使記帳業者有執業的法源依據,並可因應
社會普遍需要,為不同層次的納稅義務人提供服務。
依據記帳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擔任
記帳士; 而記帳士登錄後,若沒有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也不得
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此外,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
的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記帳士法昨 (14)日經立院三讀通過,未來符合一定資歷條件
的記帳士可就地合法,台北市稅務會計記帳業職業工會理事長劉志鋒表示,這將解決長達
15年的報稅業務代理人爭議,而本法以外,後續相關管理規章也應加速制定。
除具一定資歷以上者可就地合法外,新法規定,不具三年記帳工作資歷者,則必須通過記
帳士考試,在取得證書並加入公會後,才能執行業務。不過不論是就地合法或考試取得,
新法已賦予記帳業者執業的法源依據,不再僅限會計師才能是稅務代理人。
【2004/05/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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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 (14)日三讀通過記帳士法,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滿三年,且都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
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除了會計師可為稅務代理人外,尚未建立其他合法報稅代理人制度。
但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因業務規模與成本考量,多會尋求一般記帳代理業者,以較低的
收費代為記帳、辦理申報繳納各項稅捐等相關事務。
立法院認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記帳士 (或報稅代理人)制度的建立
有其必要,因此,昨天完成三讀記帳士法後,將使記帳業者有執業的法源依據,並可因應
社會普遍需要,為不同層次的納稅義務人提供服務。
依據記帳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擔任
記帳士; 而記帳士登錄後,若沒有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也不得
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此外,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
的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記帳士法昨 (14)日經立院三讀通過,未來符合一定資歷條件
的記帳士可就地合法,台北市稅務會計記帳業職業工會理事長劉志鋒表示,這將解決長達
15年的報稅業務代理人爭議,而本法以外,後續相關管理規章也應加速制定。
除具一定資歷以上者可就地合法外,新法規定,不具三年記帳工作資歷者,則必須通過記
帳士考試,在取得證書並加入公會後,才能執行業務。不過不論是就地合法或考試取得,
新法已賦予記帳業者執業的法源依據,不再僅限會計師才能是稅務代理人。
【2004/05/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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