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試了 來問個問題 - 專利

By Bethany
at 2011-07-27T10:55
at 2011-07-27T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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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和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兩者的關係??
(1).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 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瞭解其內容
並可據以實施
(2).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個請求項應以簡潔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
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兩者的關係在第3項已經有說明 還有其它方式的切入觀點嗎??
2.已核准的專利 發現違反"發明單一性"時該如何處理?
單一性並非屬法定舉發的事由 所以沒法辦提起舉發 那這個專利應該怎麼處理
而智慧局可以依職權做出處理嗎? 如果智慧局可以依職權做出處理
那如果是"新型" 發生該問題的時候要怎麼辦
3.甲受雇於乙 無契約約定 甲就職務上的發明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 乙要如何回復其權
利?
(1)有達成協議 可根據專利法第10條 變更權利人名義
(2)沒達成協議 乙可以在專利核准兩年內提起舉發 並在舉發成立後60天內提出專利申請
請問上述兩種答案 那種比較適合這種情況
4.伸復和再審查的不同?
提出再審查之前 有修正和伸復的步驟 不太明白 伸復和再審查的不同
以上 可以麻煩高手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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