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遇到一個大陸OA
在CLAIM裡標的是裝置
元件有裝置(EX處理器、儲存裝置)和模組(對應方法項的步驟產生的模組)
大陸審委說
你的標的是裝置 但處理器、儲存裝置是硬體 XX模組是採用功能模組的描述方式
因此CLAIM在整體上是採用實體部件和功能模組架構部件的方式撰寫
而功能模組所保護的是本案之方法 而非實現該方法之硬體裝置
因此CLAIM不能清楚表明所保護的是產品還是方法
導致CLAIM保護範圍不明確BLABLA...
想請問大家
這是不是某些大陸審委的偏見?
還是這種裝置和模組混寫是否真的不好?
有什麼建議嗎?
我的想法是
像剛剛那個例子就盡量把CLAIM裡的裝置搬到前言 也許可解決
但如果CLAIM裡的裝置和模組都是必要元件那該怎麼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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