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開發票的日期填寫?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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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A公司(銷方)與B公司(進方)交易,
未於出貨時開立發票,結果到11月10日申報期限前,
B公司來向A公司要發票,這時候也很奇妙的,
A公司沒有9-10月的發票(也不知道是沒買發票還是跑哪去了....),
就拿了11-12月的發票,日期填寫10月10日開給B公司,
B公司就申報在9-10月,A公司則未申報,
卻沒有被國稅局通知異常

問題是:A公司用11-12月要補開10月10日交易的發票,
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日期部分,是要寫開立日11月10日?
還是實際交易日10月10日?

個人是認為應該要寫11月10日,備註欄再註明「補開10月10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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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4-01-20
最後一句是對的,沒跳出異常可能是稅額小於500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1-23
用影本就可替代,再開就虛開
Zora avatarZora2014-01-26
本例是漏開後補開並自動補報補繳,沒有影本代替的問題@@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1-28
既然是補開~營業稅請做更正申報,回歸當期(9-10月)申報
Steve avatarSteve2014-02-02
已經更正9-10月了,只是日期填10月10日(11-12月期的發票)
Enid avatarEnid2014-02-04
是否有營業稅法第48條記載不實行為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