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鎮暴而受傷住院,商業保險/健保賠不賠? - 保險

By Zenobia
at 2014-03-25T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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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3847
作者: 陳忠興
因被鎮暴而受傷住院,商業保險/全民健保會不會給付?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清大學生魏揚23日衝進行政院遭警方逮捕後,檢方24日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約50名律師齊聚地院前,認為魏揚被聲押是因衝撞行政權,而被抓來祭旗,司改會呼籲檢察官不要自甘充當行政權的打手,並要求釋放魏揚,起訴濫權警察。魏揚在警方清晨驅離行動中被警逮捕,遭警方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察官認為他涉犯聚眾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煽惑、毀損、侵入住宅等罪,且有串證之虞為由,聲請羈押。民間司改會聲援魏揚,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擔心魏揚成另一個張德正,因為衝撞高象徵性的行政權,
所以檢察官要抓一個來祭旗;檢察官是法治國的守護者角色,應該好好思考被告有利的部分,而不是窮追猛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25日凌晨裁定魏揚無保飭回。
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我國也在民國77年制訂集會遊行法。因為集會遊行為憲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原則上集會遊行的申請,除非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否則都會被同意。欲辦理戶外之集會遊行,只要依集遊法第9條的規定,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法條規定應敘明的事項,在集會遊行的六日前向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申請許可即可。但如果因為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不立刻舉行,即無法達到集會遊行的目的者,則不受六日前申請的限制。
因集會遊行聚集的人群無法篩選,申辦集遊的負責人也難以掌握與會的群眾,所以集會遊行法還是有其規範與限制,例如該法第6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三百公司以內的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 作者對時事意見, 轉貼不知有無違反版規, 省略, 有興趣者請自行參閱 ----
集會遊行中如發生事故,是否可以理賠?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參與人如符合集遊法的規定無犯罪行為,而因為不同意見者的攻擊,甚至鎮暴警察的強制驅離而受傷、死亡或殘廢,商業保險都是可以理賠的,但如果集會遊行未合法申請,或在集會遊行過程中發生主動攻擊他人,或強闖官署,而遭鎮暴警察強制驅離而受傷、死亡或殘廢,則就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因為這些行為可能違反集遊法而有刑事責任,也可能因為集會遊行過程中的行為而違反刑法,例如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宅、妨害秩序等。
而就商業保險來說,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及住院醫療險,都有犯罪行為除外的規定,故如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則因此所致之受傷、死亡或殘廢,都屬前述險種的除外責任而無法被理賠,不過壽險雖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的除外責任,但條件較單純犯罪行為嚴格,也就是如只是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或全殘廢,尚不符合壽險的除外條款,而可以被理賠。
除了商業保險之外,其實健保也有除外責任,主要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第52條,其中第52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除非集會遊行活動已經完全失控到變成內戰或武裝對抗,單純公共議題之訴求應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會符合此處所指的戰爭變亂。另外健保除前述除外之外,並未將犯罪行為所致門診或住院醫療列為不理賠項目,故健保在理賠上應不致發生不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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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反正一切按照條款走, 健保自從Ma同行踹運將案有聽到犯罪者不能使用健保的意見後, 法案仍沒下文, 所以健保除外目前不包括犯罪, 也就是不管有無判刑都可以用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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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忠興
因被鎮暴而受傷住院,商業保險/全民健保會不會給付?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清大學生魏揚23日衝進行政院遭警方逮捕後,檢方24日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約50名律師齊聚地院前,認為魏揚被聲押是因衝撞行政權,而被抓來祭旗,司改會呼籲檢察官不要自甘充當行政權的打手,並要求釋放魏揚,起訴濫權警察。魏揚在警方清晨驅離行動中被警逮捕,遭警方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檢察官認為他涉犯聚眾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煽惑、毀損、侵入住宅等罪,且有串證之虞為由,聲請羈押。民間司改會聲援魏揚,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擔心魏揚成另一個張德正,因為衝撞高象徵性的行政權,
所以檢察官要抓一個來祭旗;檢察官是法治國的守護者角色,應該好好思考被告有利的部分,而不是窮追猛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25日凌晨裁定魏揚無保飭回。
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我國也在民國77年制訂集會遊行法。因為集會遊行為憲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原則上集會遊行的申請,除非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否則都會被同意。欲辦理戶外之集會遊行,只要依集遊法第9條的規定,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法條規定應敘明的事項,在集會遊行的六日前向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申請許可即可。但如果因為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不立刻舉行,即無法達到集會遊行的目的者,則不受六日前申請的限制。
因集會遊行聚集的人群無法篩選,申辦集遊的負責人也難以掌握與會的群眾,所以集會遊行法還是有其規範與限制,例如該法第6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三百公司以內的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 作者對時事意見, 轉貼不知有無違反版規, 省略, 有興趣者請自行參閱 ----
集會遊行中如發生事故,是否可以理賠?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參與人如符合集遊法的規定無犯罪行為,而因為不同意見者的攻擊,甚至鎮暴警察的強制驅離而受傷、死亡或殘廢,商業保險都是可以理賠的,但如果集會遊行未合法申請,或在集會遊行過程中發生主動攻擊他人,或強闖官署,而遭鎮暴警察強制驅離而受傷、死亡或殘廢,則就必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因為這些行為可能違反集遊法而有刑事責任,也可能因為集會遊行過程中的行為而違反刑法,例如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宅、妨害秩序等。
而就商業保險來說,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及住院醫療險,都有犯罪行為除外的規定,故如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則因此所致之受傷、死亡或殘廢,都屬前述險種的除外責任而無法被理賠,不過壽險雖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的除外責任,但條件較單純犯罪行為嚴格,也就是如只是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或全殘廢,尚不符合壽險的除外條款,而可以被理賠。
除了商業保險之外,其實健保也有除外責任,主要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及第52條,其中第52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除非集會遊行活動已經完全失控到變成內戰或武裝對抗,單純公共議題之訴求應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會符合此處所指的戰爭變亂。另外健保除前述除外之外,並未將犯罪行為所致門診或住院醫療列為不理賠項目,故健保在理賠上應不致發生不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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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反正一切按照條款走, 健保自從Ma同行踹運將案有聽到犯罪者不能使用健保的意見後, 法案仍沒下文, 所以健保除外目前不包括犯罪, 也就是不管有無判刑都可以用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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