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6月25日死亡,其所遺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自6月25日起該股票所有權人
即為繼承人,則於7月15日(除息日)參加本次除息者實際為繼承人,公司於8月1日所
配發之現金股息屬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由繼承人於次一年度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二、有關遺產稅申報被繼承人存款餘額之計算係以6月25日死亡日為基準,前述8月1日配
發現金股息即使存入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亦不影響辦理被繼承人存款繼承事宜。
※ 引述《badfood (有隻肥熊真好吃)》之銘言:
: 假設被繼承人 在6/25死亡 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
: 某公司已公告7/15除息 8/1配發現金股息2元
: 因死亡日在除息日之前 申報遺產稅時以6/25收盤價計算即可 無須納入現金股息
: 此點無疑問
: 疑問
: 1) 若辦理股票繼承過戶須時 實際股票過戶時間在8/1之後
: 即現金股息發放至被繼承人帳戶 那明年申報所得稅時
: 該筆現金股息屬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所得
: 2) 申報遺產稅時提交的是6/25當日的銀行存款餘額 辦理銀行存款繼承時
: 因收取現金股息的原因 導致帳面餘額高於申報餘額(國稅局證明書)
: 這樣辦理存款繼承是否會有問題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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