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救確定已移送執行案件補發稅單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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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 有點不太了解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
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
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如果說納稅人應納之稅捐,滯納金2萬元,未於提起訴願時繳納稅額半數也未提共擔保,

遭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納稅捐,滯納金,滯納息有2萬1千多元

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是否要依第38條第3項重新填發稅單作為執行名義

向執行處更正執行的金額

還是毋庸重新填發稅單,直接向執行處更正稅額即可

先謝謝版上各位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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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09-05-01
記得是復查決定,訴願決定,判決確定後,都會各再開繳款書
Oliver avatarOliver2009-05-04
本稅,加徵滯納金(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加計利息,是三
個課稅處分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5-08
補充,當然本稅部分在救濟後重開的新繳款書,不是新的處分
Ivy avatarIvy2009-05-08
癥結點在於已經移送執行的案件是否要再填發稅單?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9-05-08
如上所述,本稅通常在各救濟階段後,還會發繳款書,以利義務人
Bennie avatarBennie2009-05-12
繳款,不是新處分。 滯納金通常也是之前就課了,同前。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5-13
而利息會在確定後才發單,這是一個處分。 跟是否已移送執行
Joe avatarJoe2009-05-15
無關。 補充:在各救濟階段後發的本稅繳款書,通常會記載如
Kyle avatarKyle2009-05-15
繳納期間:98.01.01-98.01.31 因復查決定 98.09.01-98.09.30
Harry avatarHarry2009-05-16
當然,如果已經執行獲得滿足,自然就不再發繳款書,但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