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轉存視為遺產 - 稅務

By Hardy
at 2007-01-05T15:10
at 2007-01-05T15: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轉存視為遺產
: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 被繼承人生前提領存款,死亡後,由他人轉存至繼承人的其他銀行帳戶內,繼承人如果不
: 能證明為贈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據,則這筆存款仍將被視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須
: 併入遺產總額核課。
: 南區國稅局最近就發現一起案例,轄區內一名盧姓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日,從甲銀行提領
: 存款300萬元,轉開銀行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後,家人在其死亡次日存入其名下的乙銀行存
: 款帳戶,後國稅局調查認為,這張存款支票到盧某死亡時,仍屬其現金遺產的一部分,而
: 併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 盧某子女為此提起行政救濟,並向法院主張,父親生前所立遺囑中就已指明,將存在甲銀
: 行的300萬元退休金優惠存款留給母親,明確已有「贈與」之意,不屬所留遺產之內。
: 盧某子女也強調,父親在死亡前一天親赴銀行提領存款,再由銀行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 給母親,當時母親實際即已取得支票的所有權,僅係在父親死亡後,將支票轉存於父親的
: 乙銀行帳戶,只是「借用帳戶」,不應據此判斷支票仍屬父親所有,而應視為是父親死亡
: 前兩年內所贈與的財產,依稅法規定,符合免課徵遺產稅的範圍。
^^^^^^^^^^^^^^^^^^^^^^^^^^^^^^^^^^^^^^^^^^^^^^^^^^^^^^^^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
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
併計課稅
--------------------------------------------------------------------------
請問是新聞有問題嗎?
: 不過,行政法院判決則維持國稅局與訴願會的見解,認為被繼承人如確有在生前將300萬
: 元贈與配偶,自應在所立遺囑與相關文件部分配合修正,或對此贈與行為保留一定的書面
: 證據資料,以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的紛爭。然而根據查得資料,當時甲銀行開立「受款人為
: 盧某」的支票,是由其配偶所簽名,可見當時盧某並未於支票中指名受款人為其配偶所有
: ,也沒有親自在支票背書後交予其配偶,自無法證明確有生前贈與之意,因此仍決定駁回
: 盧某親屬所提上訴。
: 【2005/02/04 經濟日報】
--
: 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轉存視為遺產
: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 被繼承人生前提領存款,死亡後,由他人轉存至繼承人的其他銀行帳戶內,繼承人如果不
: 能證明為贈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據,則這筆存款仍將被視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須
: 併入遺產總額核課。
: 南區國稅局最近就發現一起案例,轄區內一名盧姓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日,從甲銀行提領
: 存款300萬元,轉開銀行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後,家人在其死亡次日存入其名下的乙銀行存
: 款帳戶,後國稅局調查認為,這張存款支票到盧某死亡時,仍屬其現金遺產的一部分,而
: 併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 盧某子女為此提起行政救濟,並向法院主張,父親生前所立遺囑中就已指明,將存在甲銀
: 行的300萬元退休金優惠存款留給母親,明確已有「贈與」之意,不屬所留遺產之內。
: 盧某子女也強調,父親在死亡前一天親赴銀行提領存款,再由銀行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 給母親,當時母親實際即已取得支票的所有權,僅係在父親死亡後,將支票轉存於父親的
: 乙銀行帳戶,只是「借用帳戶」,不應據此判斷支票仍屬父親所有,而應視為是父親死亡
: 前兩年內所贈與的財產,依稅法規定,符合免課徵遺產稅的範圍。
^^^^^^^^^^^^^^^^^^^^^^^^^^^^^^^^^^^^^^^^^^^^^^^^^^^^^^^^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
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
併計課稅
--------------------------------------------------------------------------
請問是新聞有問題嗎?
: 不過,行政法院判決則維持國稅局與訴願會的見解,認為被繼承人如確有在生前將300萬
: 元贈與配偶,自應在所立遺囑與相關文件部分配合修正,或對此贈與行為保留一定的書面
: 證據資料,以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的紛爭。然而根據查得資料,當時甲銀行開立「受款人為
: 盧某」的支票,是由其配偶所簽名,可見當時盧某並未於支票中指名受款人為其配偶所有
: ,也沒有親自在支票背書後交予其配偶,自無法證明確有生前贈與之意,因此仍決定駁回
: 盧某親屬所提上訴。
: 【2005/02/04 經濟日報】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By Christine
at 2007-01-10T12:31
at 2007-01-10T12:31

By Selena
at 2007-01-12T05:36
at 2007-01-12T05:36
Related Posts
集資購買樂透中獎有贈與稅嗎?

By Ivy
at 2007-01-03T23:21
at 2007-01-03T23:21
妻是教師,可否申報扶養岳父母

By David
at 2007-01-03T23:04
at 2007-01-03T23:04
622號

By Zanna
at 2007-01-02T17:14
at 2007-01-02T17:14
有關父母給子女的贈與稅?

By Jack
at 2007-01-02T12:18
at 2007-01-02T12:18
妻是教師,可否申報扶養岳父母

By Suhail Hany
at 2007-01-02T11:02
at 2007-01-02T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