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號 - 稅務

By Zanna
at 2007-01-02T17:14
at 2007-01-02T17:1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angguo (現在就是出發點。)》之銘言:
: 推 badfood:請問白話的說,以後只是在死前ㄧ天把財產贈與出去 12/30 23:08
: → badfood:就不用繳遺產稅了嗎? 12/30 23:09
: 推 hippotsai:這種情形不用繳的是贈與稅 12/31 10:35
: 我不認為這種情形不用繳到贈與稅,
: 依大法官解釋所示,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 該贈與稅仍是被繼承人生前之稅捐債務,
: 在一般繼承之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除外),
: 繼承人仍是要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遺之資產與負債,
: 繼承人對此繼承而來之贈與稅捐仍需負繳納義務。
上禮拜小弟只看解釋文沒仔細看理由書就 po 文,
這兩天把理由書仔細看完才發現, 我之前對這號解釋的理解是錯誤的 ^^;;
(原文之評論已刪)
這號解釋的爭點不在稅捐客體之有無, 而是稅捐客體之歸屬問題.
贈與稅案件, 我的思考順序是:
1. 贈與稅捐有無成立 (有無贈與事實);
2. 贈與稅捐應由誰繳納.
贈與稅之成立:
簡單的說, 死亡前之贈與, 不因贈與人生前沒有申報,
僅因其死亡而能獲得免除贈與稅負這種好康的事情. 其理由在於稅捐乃是法定之債,
在事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即成立, 而非申報或核定時才成立稅捐債務.
稅捐客體之歸屬:
既然贈與稅捐已於贈與時成立, 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即使贈與人未申報 (或已申報但未核定) 就過世, 納稅義務人仍為贈與人,
只是因為贈與稅債務不具一身專屬性, 而必須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繼承、繳納
(民法1148條); 但是在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則是由遺囑執行人負繳納義務
(稅捐稽徵法第14條). 在這裡,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只是負繳納義務之人,
而非稅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
因此, 最高行政法院為財政部函釋背書的92年9月18日會議決議
認為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即被大法官認為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
可以改定納稅義務人.
至於贈與稅之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 是對贈與人所遺財產強制執行.
但是如果其遺產不足繳納, 則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 是對概括繼承之繼承人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繼承人 (或是全部都限定繼承人), 則是依遺贈稅法第7條之規定,
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猜猜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17日聯席會議決議會被第幾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
--
: 推 badfood:請問白話的說,以後只是在死前ㄧ天把財產贈與出去 12/30 23:08
: → badfood:就不用繳遺產稅了嗎? 12/30 23:09
: 推 hippotsai:這種情形不用繳的是贈與稅 12/31 10:35
: 我不認為這種情形不用繳到贈與稅,
: 依大法官解釋所示,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 該贈與稅仍是被繼承人生前之稅捐債務,
: 在一般繼承之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除外),
: 繼承人仍是要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遺之資產與負債,
: 繼承人對此繼承而來之贈與稅捐仍需負繳納義務。
上禮拜小弟只看解釋文沒仔細看理由書就 po 文,
這兩天把理由書仔細看完才發現, 我之前對這號解釋的理解是錯誤的 ^^;;
(原文之評論已刪)
這號解釋的爭點不在稅捐客體之有無, 而是稅捐客體之歸屬問題.
贈與稅案件, 我的思考順序是:
1. 贈與稅捐有無成立 (有無贈與事實);
2. 贈與稅捐應由誰繳納.
贈與稅之成立:
簡單的說, 死亡前之贈與, 不因贈與人生前沒有申報,
僅因其死亡而能獲得免除贈與稅負這種好康的事情. 其理由在於稅捐乃是法定之債,
在事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即成立, 而非申報或核定時才成立稅捐債務.
稅捐客體之歸屬:
既然贈與稅捐已於贈與時成立, 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即使贈與人未申報 (或已申報但未核定) 就過世, 納稅義務人仍為贈與人,
只是因為贈與稅債務不具一身專屬性, 而必須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繼承、繳納
(民法1148條); 但是在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則是由遺囑執行人負繳納義務
(稅捐稽徵法第14條). 在這裡,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只是負繳納義務之人,
而非稅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
因此, 最高行政法院為財政部函釋背書的92年9月18日會議決議
認為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即被大法官認為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
可以改定納稅義務人.
至於贈與稅之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 是對贈與人所遺財產強制執行.
但是如果其遺產不足繳納, 則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 是對概括繼承之繼承人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繼承人 (或是全部都限定繼承人), 則是依遺贈稅法第7條之規定,
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猜猜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17日聯席會議決議會被第幾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
--
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有關父母給子女的贈與稅?

By Jack
at 2007-01-02T12:18
at 2007-01-02T12:18
妻是教師,可否申報扶養岳父母

By Suhail Hany
at 2007-01-02T11:02
at 2007-01-02T11:02
購屋轉售 97年起課5%營業稅

By Kumar
at 2007-01-01T23:00
at 2007-01-01T23:00
集資購買樂透中獎有贈與稅嗎?

By Barb Cronin
at 2007-01-01T01:44
at 2007-01-01T01:44
集資購買樂透中獎有贈與稅嗎?

By Xanthe
at 2007-01-01T01:00
at 2007-01-01T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