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小客車之損益計算&兼營營業人之營業稅計算(考題) - 所得稅
By David
at 2011-06-19T15:44
at 2011-06-19T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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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兩個題目要請教大家, 謝謝
題目一
某公司民國95年1月1日購置一輛乘人小客車成本330萬元,耐用年數5年,殘值30萬元,假設
該公司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200萬元價格(不含稅)出售他人。(假設採平均法折舊,不考
慮營業稅)
請問出售損益若干?:(A)出售利益30萬元 (B)出售利益42.5萬元 (C)出售利益20萬元(D)出
售利益75萬元
答案(C)出售利益20萬元
1.累計折舊=(330萬元-30萬元)÷5 × 2.5=150萬元
2.未折減餘額=330萬元-150萬元=180萬元
3.出售資產損益=200萬元-180萬元=20萬元
我的想法:
98年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
為計算基礎。
本題是在97年出售,所以也可以下列方式計算損益嗎?
1.累計折舊=330萬元 ÷(5+1)× 2.5= 1375,000
2.未折減餘額=330萬元-1375,000 =1925,000
3.出售資產損益=200萬元-1925,000= 75,000
問題二
五福公司7、8月份營業資料如下:
應稅銷售收入(含稅額)9,200,000元,免稅銷售收入2,500,000元(含土地銷售金額
1,000,000元),本期發生應稅之銷貨退回金額(含稅額)15,000元。該期國內進貨及各項
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金額(屬營業共用且無稅法規定不可扣抵之項目)16,000元,其並無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此外另支付國外A公司一筆專利權費用,折合為新台幣600,000元。
五福公司為「兼營營業人」,適用「比例扣抵法」,且該項專利權費用係「供應稅銷售營業
專用」者。請計算五福公司申報95年7、8月份營業稅時所應報繳之營業稅額。
解答
(1)應稅銷售淨額=(9,200,000-15,000)÷(1+5%)=8,747,619
銷項稅額=8,747,619×5%=437,381
(2)當期不可扣抵比例=(免稅銷售額2,500,000-土地銷售額1,000,000)÷(當期應稅銷售
淨額8,747,619+免稅銷售額2,500,000-土地銷售額1,000,000)=
1,500,000÷10,247,619=14%
(3)該期支付國外A公司專利權費用600,000元,應比例報繳營業稅額
=勞務給付額600,000×5%×當期不可扣抵比例14%
=4,200........問題所在
(4)銷項稅額437,381-可扣抵進項稅額16,000×(1-14%)+4,200=427,821
故本期申報營業稅應納稅額427,821元。
我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既然題目已經說「係供應稅銷售營業專用者」,為何採用「比例扣抵法」時,
還要以「勞務給付額600,000×5%×當期不可扣抵比例14%」這樣的方式來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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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
某公司民國95年1月1日購置一輛乘人小客車成本330萬元,耐用年數5年,殘值30萬元,假設
該公司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200萬元價格(不含稅)出售他人。(假設採平均法折舊,不考
慮營業稅)
請問出售損益若干?:(A)出售利益30萬元 (B)出售利益42.5萬元 (C)出售利益20萬元(D)出
售利益75萬元
答案(C)出售利益20萬元
1.累計折舊=(330萬元-30萬元)÷5 × 2.5=150萬元
2.未折減餘額=330萬元-150萬元=180萬元
3.出售資產損益=200萬元-180萬元=20萬元
我的想法:
98年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
為計算基礎。
本題是在97年出售,所以也可以下列方式計算損益嗎?
1.累計折舊=330萬元 ÷(5+1)× 2.5= 1375,000
2.未折減餘額=330萬元-1375,000 =1925,000
3.出售資產損益=200萬元-1925,000= 75,000
問題二
五福公司7、8月份營業資料如下:
應稅銷售收入(含稅額)9,200,000元,免稅銷售收入2,500,000元(含土地銷售金額
1,000,000元),本期發生應稅之銷貨退回金額(含稅額)15,000元。該期國內進貨及各項
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金額(屬營業共用且無稅法規定不可扣抵之項目)16,000元,其並無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此外另支付國外A公司一筆專利權費用,折合為新台幣600,000元。
五福公司為「兼營營業人」,適用「比例扣抵法」,且該項專利權費用係「供應稅銷售營業
專用」者。請計算五福公司申報95年7、8月份營業稅時所應報繳之營業稅額。
解答
(1)應稅銷售淨額=(9,200,000-15,000)÷(1+5%)=8,747,619
銷項稅額=8,747,619×5%=437,381
(2)當期不可扣抵比例=(免稅銷售額2,500,000-土地銷售額1,000,000)÷(當期應稅銷售
淨額8,747,619+免稅銷售額2,500,000-土地銷售額1,000,000)=
1,500,000÷10,247,619=14%
(3)該期支付國外A公司專利權費用600,000元,應比例報繳營業稅額
=勞務給付額600,000×5%×當期不可扣抵比例14%
=4,200........問題所在
(4)銷項稅額437,381-可扣抵進項稅額16,000×(1-14%)+4,200=427,821
故本期申報營業稅應納稅額427,821元。
我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既然題目已經說「係供應稅銷售營業專用者」,為何採用「比例扣抵法」時,
還要以「勞務給付額600,000×5%×當期不可扣抵比例14%」這樣的方式來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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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1-06-20T13:54
at 2011-06-20T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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