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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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0-07-06T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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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y8qjgrx
: 就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適用疑義,請財政部釋
: 疑,今日已由中區國稅局回覆,詳如連結內容。
: 簡單說,根本沒有針對問題回覆。財政部如此作為實在令人遺憾。
1.這件經過一陣子的思索,再次把我的論點整理清楚,再度向財政部提出陳情了。
主要的內容是:
(1)委託人甲--------受託人乙---------買家丙
信託 買賣
信託並非本質上即為營業行為。
甲乙間移轉信託財產,固非銷售貨物勞務。
乙丙間亦非均為銷售貨物勞務,要從乙丙間行為觀察。
(2)營業稅法上的「銷售貨物、勞務」,必須是營利目的,而持續、繼續的從事於一
定之經濟活動。
另財政部依據法律發布之函釋,不得逾越法律本旨,乃屬當然。
(3)民法上買賣未必是營業稅法上「銷售貨物、勞務」,簡單圖示如下:
-- 非銷售 ------------------->非課徵範圍
|
民法上 ---->營業稅法上-| ---> 無特別規定 -->課稅
買 賣 | |
---銷售---|
|
---> 有免稅規定 -->免稅
(4)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明文「『如有』銷售貨物...」,就是要先判斷是否
為銷售。
(5)不能以營業稅法第8-1條免稅規定,反推說不符合該條就是應稅。(還有可能非銷
售)
(6)至於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一樣不得逾越母法,且此函釋應是認定屬銷售
貨物且無免稅規定時,處理「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
2.前次陳情時,可能自己也沒想清楚,寫得有點混亂。
既然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已經明文「如有」,則應該不須限縮適用,只是須
提醒國稅局適用時應注意此點。
另外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函原本就只處理如何開立發票的問題,只是須注意要
符合前提「銷售貨物勞務」。
3.財政部回覆 http://tinyurl.com/2upfs4k
「有關台端建議個人依信託本旨受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並不必然課徵營業稅,本署業錄案作為修正相關解釋之參考。...」
4.期待財政部就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的適用作出新的函
釋,或予以補充說明囉。
附錄:相關法令函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第8條之1:「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
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二)財政部函釋:
1.財政部92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
,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財政部92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有關信託關係中之委
託人及受託人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疑義乙案,檢附本部之
處理意見。……三、委託人是自然人,受託人是營業人時,受託人是否設立
稅籍開立銷售發票?如需設籍則委託人及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如何取得及扣抵
?本部處理意見:受託人應依本部 92/02/26 台財稅字第 0920451148號令
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
委託人是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至受託人之
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四、委託人是自然人,而受託人是自然人時,相關問
題同問題三。本部處理意見:同三。……」
--
: http://tinyurl.com/y8qjgrx
: 就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適用疑義,請財政部釋
: 疑,今日已由中區國稅局回覆,詳如連結內容。
: 簡單說,根本沒有針對問題回覆。財政部如此作為實在令人遺憾。
1.這件經過一陣子的思索,再次把我的論點整理清楚,再度向財政部提出陳情了。
主要的內容是:
(1)委託人甲--------受託人乙---------買家丙
信託 買賣
信託並非本質上即為營業行為。
甲乙間移轉信託財產,固非銷售貨物勞務。
乙丙間亦非均為銷售貨物勞務,要從乙丙間行為觀察。
(2)營業稅法上的「銷售貨物、勞務」,必須是營利目的,而持續、繼續的從事於一
定之經濟活動。
另財政部依據法律發布之函釋,不得逾越法律本旨,乃屬當然。
(3)民法上買賣未必是營業稅法上「銷售貨物、勞務」,簡單圖示如下:
-- 非銷售 ------------------->非課徵範圍
|
民法上 ---->營業稅法上-| ---> 無特別規定 -->課稅
買 賣 | |
---銷售---|
|
---> 有免稅規定 -->免稅
(4)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明文「『如有』銷售貨物...」,就是要先判斷是否
為銷售。
(5)不能以營業稅法第8-1條免稅規定,反推說不符合該條就是應稅。(還有可能非銷
售)
(6)至於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一樣不得逾越母法,且此函釋應是認定屬銷售
貨物且無免稅規定時,處理「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
2.前次陳情時,可能自己也沒想清楚,寫得有點混亂。
既然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函已經明文「如有」,則應該不須限縮適用,只是須
提醒國稅局適用時應注意此點。
另外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函原本就只處理如何開立發票的問題,只是須注意要
符合前提「銷售貨物勞務」。
3.財政部回覆 http://tinyurl.com/2upfs4k
「有關台端建議個人依信託本旨受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並不必然課徵營業稅,本署業錄案作為修正相關解釋之參考。...」
4.期待財政部就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的適用作出新的函
釋,或予以補充說明囉。
附錄:相關法令函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第8條之1:「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
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二)財政部函釋:
1.財政部92 年 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
,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財政部92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有關信託關係中之委
託人及受託人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疑義乙案,檢附本部之
處理意見。……三、委託人是自然人,受託人是營業人時,受託人是否設立
稅籍開立銷售發票?如需設籍則委託人及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如何取得及扣抵
?本部處理意見:受託人應依本部 92/02/26 台財稅字第 0920451148號令
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
委託人是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至受託人之
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四、委託人是自然人,而受託人是自然人時,相關問
題同問題三。本部處理意見: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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