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遠雄人壽的保險糾紛 - 保險

By Yedda
at 2011-03-17T19:31
at 2011-03-17T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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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意見 因為還要照顧病童
所以無法常常上線
至於本案件 以找律師幫忙了
曾經情緒化的想要找記者
但是為了保護小孩 所以....
小朋友發燒後 還有去看過許多健兒門診以及打預防針
詢問過醫生的意見 認為發燒與疾病無關
所以 我還要加油!!!
※ 引述《kb101n18 ()》之銘言:
: PO加油~我相信會有圓滿的結果!
: 首先,還是要聯絡記者(ex:蘋果)
: 前陣子,我身邊朋友也遇到類似的事情
: 保險公司認為要保人不誠實告知,要解除契約~
: 經過熱心的朋友一起協助。
: 目前已跟保險公司協調,應該不會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 能爭取成功的關鍵,是依據保險法64條第二項
: 請到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法院判例
: 保險字第122 號 要旨:
: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
: 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
: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
: 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
: 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
: 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
: 事項間之無關聯,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
: 書適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故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
: 但書之規定,須保險事故與該未據實說明者完全無涉,始有適用。如未說
: 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關聯、牽涉、影響或可能性時,即無該但書
: 規定之適用,保險人依該條項解除契約,自不以未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
: 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果關係為限
: 內容是得A病,保險公司卻說是因為B病關係,解除契約。
: 由於A & B無直接關聯性,故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 如果你能舉證發燒跟重大疾病無關聯性,可強調醫生診斷告知
: 就非常有機會能打贏官司~
: ※ 引述《qczes (妙妙)》之銘言:
: : 小兒在出生後一個半月保遠雄人壽終身醫療+防癌+重大疾病
: : 在七個月大時發現罹患重大疾病
: : 於是備妥資料向遠雄申請理賠
: : 結果遠雄已小兒在出生時有黃疸(無須照光 輕微黃疸)
: : 以及投保前曾經發燒就醫
: : (注射自費六合一疫苗隔天
: : 醫師評估活力正常 飲食正常 在急診室退燒後返家)
: : 結果就被遠雄解約
: : (理由是小兒是高風險兒童)
: : (送我們一張存證信函 根本就不理我們)
: : 經過溝通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 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 : 但是讓我對保險公司十分失望
: : 對保險經紀人(小型的公司)也十分失望
: : 事情發生之後 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
: : 甚至推得一乾二淨 認為是我們跟保險公司的事
: : 又因為是朋友 不然我真想罵他一頓讓我出氣
: : 請問有朋友有類似經驗
: : 這樣我們的勝算高嗎
: : 0~6個月大的小孩保費比較高不是嗎?
: : 就是因為風險高壓
: : 給我們這樣的理由真讓我生氣
: : 跟著小孩做化療 動大刀已經讓我心力交瘁了
: : 可以跟他們討精神賠償嗎?
: : 氣氣氣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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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無法常常上線
至於本案件 以找律師幫忙了
曾經情緒化的想要找記者
但是為了保護小孩 所以....
小朋友發燒後 還有去看過許多健兒門診以及打預防針
詢問過醫生的意見 認為發燒與疾病無關
所以 我還要加油!!!
※ 引述《kb101n18 ()》之銘言:
: PO加油~我相信會有圓滿的結果!
: 首先,還是要聯絡記者(ex:蘋果)
: 前陣子,我身邊朋友也遇到類似的事情
: 保險公司認為要保人不誠實告知,要解除契約~
: 經過熱心的朋友一起協助。
: 目前已跟保險公司協調,應該不會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 能爭取成功的關鍵,是依據保險法64條第二項
: 請到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法院判例
: 保險字第122 號 要旨:
: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
: 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
: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
: 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
: 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
: 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
: 事項間之無關聯,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
: 書適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故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
: 但書之規定,須保險事故與該未據實說明者完全無涉,始有適用。如未說
: 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關聯、牽涉、影響或可能性時,即無該但書
: 規定之適用,保險人依該條項解除契約,自不以未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
: 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果關係為限
: 內容是得A病,保險公司卻說是因為B病關係,解除契約。
: 由於A & B無直接關聯性,故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 如果你能舉證發燒跟重大疾病無關聯性,可強調醫生診斷告知
: 就非常有機會能打贏官司~
: ※ 引述《qczes (妙妙)》之銘言:
: : 小兒在出生後一個半月保遠雄人壽終身醫療+防癌+重大疾病
: : 在七個月大時發現罹患重大疾病
: : 於是備妥資料向遠雄申請理賠
: : 結果遠雄已小兒在出生時有黃疸(無須照光 輕微黃疸)
: : 以及投保前曾經發燒就醫
: : (注射自費六合一疫苗隔天
: : 醫師評估活力正常 飲食正常 在急診室退燒後返家)
: : 結果就被遠雄解約
: : (理由是小兒是高風險兒童)
: : (送我們一張存證信函 根本就不理我們)
: : 經過溝通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 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 : 但是讓我對保險公司十分失望
: : 對保險經紀人(小型的公司)也十分失望
: : 事情發生之後 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
: : 甚至推得一乾二淨 認為是我們跟保險公司的事
: : 又因為是朋友 不然我真想罵他一頓讓我出氣
: : 請問有朋友有類似經驗
: : 這樣我們的勝算高嗎
: : 0~6個月大的小孩保費比較高不是嗎?
: : 就是因為風險高壓
: : 給我們這樣的理由真讓我生氣
: : 跟著小孩做化療 動大刀已經讓我心力交瘁了
: : 可以跟他們討精神賠償嗎?
: : 氣氣氣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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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Jacob
at 2011-03-20T17:24
at 2011-03-20T17:24

By Liam
at 2011-03-22T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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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1-03-24T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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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1-03-28T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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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1-03-30T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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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3-17T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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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11-03-17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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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3-17T13:13
at 2011-03-17T13:13
請問各家有兩年到期保本(連利息也行)的儲蓄險嗎??

By Eartha
at 2011-03-17T10:28
at 2011-03-17T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