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車LiDAR專利訴訟 谷歌旗下Waymo告Ube - 專利
By Anonymous
at 2017-03-02T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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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自駕車LiDAR專利訴訟 谷歌旗下Waymo告Uber竊密及侵權
http://bit.ly/2mwjS1D
2017年2月23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Waymo LLC
向北加州法院指控Uber (優步)與其子公司Otto竊取機密與侵犯三件LiDAR技術專利。
Waymo提出四項指控:
1. VIOLATION OF DEFENSE OF TRADE SECRETS ACT
2. VIOLATION OF CALIFORNIA 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3. PATENT INFRINGEMENT
4. VIOLATION OF CAL. BUS & PROF. CODE SECTION 17200
本案主要涉及自動駕駛車之重要技術LiDAR(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
光感測技術,Waymo指控優步與Otto竊取Waymo研發之LiDAR機密資訊,
用以加速Uber的自駕技術開發。本案三件系爭專利,皆是Google所擁有。
US8836922 Devices and methods for a rotating LIDAR platform
with a shared transmit/receive path
US9086273 Microrod compression of laser beam
in combination with transmit lens
US9368936 Laser diode firing system
Waymo LLC是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
已投入7年時間研發自動駕駛車技術。
Waymo宣稱所開發LiDAR是一種獨特的高性能的雷射光系統的感測器,
專為全自動駕駛車輛的操作提供關鍵信息。
利用雷射光的掃描和映射技術,從物體即時呈現3D圖像的世界。
當安裝在車輛上並連接到適當的軟體時,
Waymo的LiDAR感測器使車輛能夠“看到”其周圍環境,
從而允許自駕車輛檢測交通、行人、騎自行車以及
車輛等任何其他障礙物,以達到”看見”的安全駕駛。
Waymo的LiDAR具有360度的視野,
能夠辨識黑色及檢測到人類駕駛員可能會錯過的潛在危險。
為了將自動駕駛汽車導入大眾市場,
Waymo投資了數千萬美元於自駕車硬體和軟體的開發。
被告有Uber Technologies, Inc.及Ottomotto LLC與Otto Trucking LLC公司。
Uber於2016年5月收購Otto,而Otto創辦人之一Anthony Levandowski
曾於谷歌自駕技術研發項目中擔任主管。
當然,Waymo提告前須秘密進行有利蒐證,且已有1年多時間,
Waymo從下述事實闡述,企圖證明Uber的LiDAR技術實際上是
Waymo的LiDAR技術。提出以下:
Waymo指控他在任職時2015年12月下載多達1.4萬個
高度機密檔案於他自己的電腦上,
隨即1個月後離職並於2016年5月成立自駕卡車公司Otto,
之後於8月以6.8億美金被Uber收購。
Uber曾經於2015年2月嘗試自己開發自動駕駛汽車,
宣布與卡內基梅隆大學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並在匹茲堡建立Uber先進技術中心。
然而到2016年3月顯示,CMU和Uber之間合作似乎“停滯”了。
因此,Waymo質疑Uber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是基於Google的基礎上。
Waymo宣稱已投入7年時間研發自動駕駛車技術。
反觀,Uber在2016年8月之前,內部並沒有LiDAR解決方案,
儘管Uber與卡內基梅隆大學18個月的努力,及收購了Otto。
但到2016年9月,Uber代表曾向內華達州的監管機構表明,
不再使用現成的或第三方LiDAR技術,
而是使用自己“in-house”LiDAR系統。
結語
自動駕駛車技術已是顛覆汽車產業的關鍵技術之一,
Google先後投入7年時間研發,目前還在測試階段,
企圖從IT硬體切入汽車大眾市場。
反觀,Uber以汽車共享經濟概念起家,
企圖從共享平台切入汽車市場。
本案是Google首次啟動自駕車專利戰阻擋競爭對手,
他們何者勝出,端看手上握有智財技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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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mwjS1D
2017年2月23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Waymo LLC
向北加州法院指控Uber (優步)與其子公司Otto竊取機密與侵犯三件LiDAR技術專利。
Waymo提出四項指控:
1. VIOLATION OF DEFENSE OF TRADE SECRETS ACT
2. VIOLATION OF CALIFORNIA 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3. PATENT INFRINGEMENT
4. VIOLATION OF CAL. BUS & PROF. CODE SECTION 17200
本案主要涉及自動駕駛車之重要技術LiDAR(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
光感測技術,Waymo指控優步與Otto竊取Waymo研發之LiDAR機密資訊,
用以加速Uber的自駕技術開發。本案三件系爭專利,皆是Google所擁有。
US8836922 Devices and methods for a rotating LIDAR platform
with a shared transmit/receive path
US9086273 Microrod compression of laser beam
in combination with transmit lens
US9368936 Laser diode firing system
Waymo LLC是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
已投入7年時間研發自動駕駛車技術。
Waymo宣稱所開發LiDAR是一種獨特的高性能的雷射光系統的感測器,
專為全自動駕駛車輛的操作提供關鍵信息。
利用雷射光的掃描和映射技術,從物體即時呈現3D圖像的世界。
當安裝在車輛上並連接到適當的軟體時,
Waymo的LiDAR感測器使車輛能夠“看到”其周圍環境,
從而允許自駕車輛檢測交通、行人、騎自行車以及
車輛等任何其他障礙物,以達到”看見”的安全駕駛。
Waymo的LiDAR具有360度的視野,
能夠辨識黑色及檢測到人類駕駛員可能會錯過的潛在危險。
為了將自動駕駛汽車導入大眾市場,
Waymo投資了數千萬美元於自駕車硬體和軟體的開發。
被告有Uber Technologies, Inc.及Ottomotto LLC與Otto Trucking LLC公司。
Uber於2016年5月收購Otto,而Otto創辦人之一Anthony Levandowski
曾於谷歌自駕技術研發項目中擔任主管。
當然,Waymo提告前須秘密進行有利蒐證,且已有1年多時間,
Waymo從下述事實闡述,企圖證明Uber的LiDAR技術實際上是
Waymo的LiDAR技術。提出以下:
Waymo指控他在任職時2015年12月下載多達1.4萬個
高度機密檔案於他自己的電腦上,
隨即1個月後離職並於2016年5月成立自駕卡車公司Otto,
之後於8月以6.8億美金被Uber收購。
Uber曾經於2015年2月嘗試自己開發自動駕駛汽車,
宣布與卡內基梅隆大學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並在匹茲堡建立Uber先進技術中心。
然而到2016年3月顯示,CMU和Uber之間合作似乎“停滯”了。
因此,Waymo質疑Uber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是基於Google的基礎上。
Waymo宣稱已投入7年時間研發自動駕駛車技術。
反觀,Uber在2016年8月之前,內部並沒有LiDAR解決方案,
儘管Uber與卡內基梅隆大學18個月的努力,及收購了Otto。
但到2016年9月,Uber代表曾向內華達州的監管機構表明,
不再使用現成的或第三方LiDAR技術,
而是使用自己“in-house”LiDAR系統。
結語
自動駕駛車技術已是顛覆汽車產業的關鍵技術之一,
Google先後投入7年時間研發,目前還在測試階段,
企圖從IT硬體切入汽車大眾市場。
反觀,Uber以汽車共享經濟概念起家,
企圖從共享平台切入汽車市場。
本案是Google首次啟動自駕車專利戰阻擋競爭對手,
他們何者勝出,端看手上握有智財技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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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7-03-06T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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