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地價稅 節稅有方 - 地價稅

By Yuri
at 2004-09-12T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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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孟翰
地價稅屬於財產稅,是以申報地價為課徵標的所徵收的一種租稅,其稅率可分為基本稅率
、累進稅率與特別稅率三種,按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稅率為千分之十五~
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優惠稅率則為千分之二。
至於艾利颱風所導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無法使用之土地,則可依法申請地價稅全
免。
一般而言,自用住宅地價稅之主要節稅重點如以下:
一、 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適用
按地價稅係於每年11月1日開徵,其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之土地
所有權人應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亦即9月22日以前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則自
次年間開始適用。因此,當您購買新屋或換屋時,就得注意務必要在9月22日之前重新提
出申請,至於已經申請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用途沒有變更,即可繼續享用優惠
稅率,不必逐年提出申請。
至於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規定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峻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供營業之住宅用地。
3. 最高面積之限制: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 一處為限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
宅地價稅優惠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家長為了子女越區就讀問題,不得不將戶籍遷出,此時即會喪
失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資格,因此,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則務
必記得要重新提出申請,以確保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權益。
二、 產權移轉稅額之分算與申請日之截止
按目前地價稅之課徵日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並且以8
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之所有權
人已變更為買方),倘若您於8月初購屋,並於8月31日以前完成產權移轉手續,則您在10
月所收到必須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之地價稅,就有三分之二係原屬屋主所應繳納部
分,因此,購屋之前就應將這一部分之地價稅分算原則約定清楚。
三、 突破一處限制之迷思
按自用住宅用地並非限制所有權人必須自己使用,因此,只要是土地稅法所規定的土地所
有權人與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姻親,只要
其中一人在該戶住宅完成戶籍登記,即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之規定。
因此,如果您同時擁有二處以上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至於
第二、三處則可利用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峻戶籍登記,以達到
多戶住宅同時享受地價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節稅目的。
其次,如果是人口簡單的小家庭,無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則要將戶籍設立於地價最高
的那一處自用住宅,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效果。
納稅是每一位國民應盡的義務,節稅則是人人均得享有的權利,因此,平時只要多加留意
稅法相關規定,並且妥為規劃,申報時再仔細盤算一番,就可順理成章的達到節稅目的。
(作者是淡江大學產經系教授)
【2004/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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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屬於財產稅,是以申報地價為課徵標的所徵收的一種租稅,其稅率可分為基本稅率
、累進稅率與特別稅率三種,按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稅率為千分之十五~
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優惠稅率則為千分之二。
至於艾利颱風所導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無法使用之土地,則可依法申請地價稅全
免。
一般而言,自用住宅地價稅之主要節稅重點如以下:
一、 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適用
按地價稅係於每年11月1日開徵,其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之土地
所有權人應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亦即9月22日以前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則自
次年間開始適用。因此,當您購買新屋或換屋時,就得注意務必要在9月22日之前重新提
出申請,至於已經申請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用途沒有變更,即可繼續享用優惠
稅率,不必逐年提出申請。
至於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規定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峻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供營業之住宅用地。
3. 最高面積之限制: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 一處為限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
宅地價稅優惠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家長為了子女越區就讀問題,不得不將戶籍遷出,此時即會喪
失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資格,因此,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則務
必記得要重新提出申請,以確保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權益。
二、 產權移轉稅額之分算與申請日之截止
按目前地價稅之課徵日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並且以8
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之所有權
人已變更為買方),倘若您於8月初購屋,並於8月31日以前完成產權移轉手續,則您在10
月所收到必須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之地價稅,就有三分之二係原屬屋主所應繳納部
分,因此,購屋之前就應將這一部分之地價稅分算原則約定清楚。
三、 突破一處限制之迷思
按自用住宅用地並非限制所有權人必須自己使用,因此,只要是土地稅法所規定的土地所
有權人與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姻親,只要
其中一人在該戶住宅完成戶籍登記,即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之規定。
因此,如果您同時擁有二處以上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至於
第二、三處則可利用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峻戶籍登記,以達到
多戶住宅同時享受地價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節稅目的。
其次,如果是人口簡單的小家庭,無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則要將戶籍設立於地價最高
的那一處自用住宅,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效果。
納稅是每一位國民應盡的義務,節稅則是人人均得享有的權利,因此,平時只要多加留意
稅法相關規定,並且妥為規劃,申報時再仔細盤算一番,就可順理成章的達到節稅目的。
(作者是淡江大學產經系教授)
【2004/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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