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地自建契稅相關問題 - 稅務
By Agatha
at 2011-08-09T21:18
at 2011-08-09T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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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近日有個關於契稅的問題有些疑問 想請教大家
煩請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能撥冗指教 小弟不勝感激
小弟有一自地自建的房子於今年五月份使用執照申請下來
過沒多久即收到一封市政府稅務局寄來的公文
裡面提到
台端起造坐落本市XXXX房屋,如未出資興建,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
使用執照者,請儘速向本局申報繳納契稅。
先說明一下我們自建的流程
1.建地是奶奶的名字,起造人皆為太太的名字
2.找營造商來興建
3.使用執造發放(5月)
4.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5月)
5.收到契稅通知單
6.領取權狀(6月)
6.第一次匯款給營造商
7.前往稅務局說明,並準備以下資料
a.工程合約書(裡面有註明工程款分二期,第一期為訂金50萬,第二期使用執照
取得後請領150萬,工程款總額200萬)
b.匯款記錄(50萬於今年7月1日匯給營造廠商)
稅務方質疑訂金為何第一筆資金在使用執照取得後才付,而隨後我方即出示廠商的說明
文件,內容大約為"因甲方(我方)資金不足,故乙方(營造商)同意工程款在貸款後一次
給付"而原先我方與營造廠商議定好工程建完再辦貸款一次付清(因銀行受理房屋貸款為
住屋在可以住人的情況下才能辦理貸款,而非保存登記後即可辦)
稅務局的觀點認為:
因為我方在使用執照發放下來之前都沒有資金匯給營造商,所以等於營造商蓋好房
子再賣給我方,"類似"買賣交易,所以要用契稅修例裡的買賣而取得使用執照來課契稅
令小弟比較不解的地方是:
依契稅條例的字面:未出資興建,係經由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
未出資興建比較沒有爭議,但事實上如無買賣的事實,適用於此條例嗎?
1.工程合約書為"委建"的合約
2.地是自己人的(奶奶),應該沒有建商房子蓋在別人的地上再賣給他吧
3.合約上付款方式分為先繳訂金,後繳尾款,實際上雖無照合約走,但違約部份
甲乙兩方(我方與營造商)並無追究。這部份稅務人員覺得異於常理,即使後來
我有出具廠商的說明(同意工程款遲繳),但稅務人員還是不採納我們的說法
4.營造商有跟我提到,他們是不能賣房子的(這部份我也不太懂)。
稅務人員有拿申報的單子給我,其中又有2項感覺不太合理
1.要填原始所有權人跟新所有權人,我問稅務人員原始所有權人要填誰?
他說填營造商(後來他又去跟人確認),令人疑惑的是填營造商是正確的嗎?
起造人自始至終皆為我太太的名字,如果二格都填我太太的名字也很奇怪吧?
2.契約種類:這裡就不是填"買賣",而是要填"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或以承受人
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者"。要課契稅的理由是"類似買賣",而申報
時又不是填買賣,這也是令人不解的地方之一。
另小弟對契稅課徵的範圍也有疑問,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那個才是正確的
a.未出資興建而取得使用執照
b.未出資興建而以買賣的方式取得使用執照
千頭萬緒提出一些疑問,還請有空的前輩為小弟開示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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