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 稅務
By Callum
at 2010-01-25T01:13
at 2010-01-25T01:13
Table of Contents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預定於99年1月25日推出
「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部將於日內發布解釋,該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
十萬分之4。
財政部說明,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條文之立法說明,該條
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
」。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
價者,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或其他期貨交
易契約之徵收率課徵之。期貨交易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
結算差價者,目前亦依上開規定按上開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十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
易稅,因此,該部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分
之0.1調降為十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
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之「十
萬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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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部將於日內發布解釋,該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
十萬分之4。
財政部說明,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條文之立法說明,該條
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
」。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
價者,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或其他期貨交
易契約之徵收率課徵之。期貨交易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
結算差價者,目前亦依上開規定按上開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十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
易稅,因此,該部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分
之0.1調降為十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
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之「十
萬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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