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種考試規則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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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特種考試規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01/5/1s5jc.html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01 14:57:34)

考試院院會今 (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考試規則第 9條及第 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
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
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及考量機關人事的穩
定性,配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並依相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增訂限制
本項考試及格人員 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機關,以利機關人員久
任,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林秘書長並表示,為應專利審查業務需要,新增二等考試電信工程、資訊
處理 2類科,並修正二等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物
理、生物技術、藥學檢驗、工業設計等 8類科應考資格;三等考試紡織工程、
光電工程、物理及冶金工程 4類科部分應試科目。其應試資格及應試科目的訂
定及修正,均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三級考試同類科應試資格及應試科
目的訂定、或配合專利案件專業審查業務的需要修正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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