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肥咖條款豁免機構 全面清查 - 投資
By Eden
at 2013-03-07T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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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ank_Service 看板 #1HE5kYmw ]
作者: TZUYIC (Celine Sans Attendre) 看板: Bank_Service
標題: [新聞] 美肥咖條款豁免機構 全面清查
時間: Thu Mar 7 17:19:28 2013
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741767.shtml
美肥咖條款豁免機構 全面清查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3.03.07 02:56 am
http://udn.com/NEWS/MEDIA/7741767-3018584.gif?sn=1362523407036
列FATCA豁免機構條件
*
因應美國肥咖條款(FATCA),金管會日前下令銀行、保險及證券等各業公會,全面清查
國內金融業孰者可適用FATCA豁免機構條件,一旦列豁免機構,將可免除報送資料成本及
可能被扣30%稅款的風險。
FATCA規定,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便可視為豁免機構,並列在跨政府協議的附錄中,條件
包括總資產在1.75億美元以下、98%以上是本地客戶、集團內未在海外設立營業據點、未
在任何其他地區招攬業務及沒有美國客戶等5大項。
為因應FATCA,金管會除與美方接洽協商簽訂跨政府協議外,最近也發函要求各金融業公
會,全面清查國內金融業哪些公司符合豁免條件。對於有多少金融機構可受惠,金管會官
員表示,尤其是98%以上是本地客戶這項條件,要等金融機構清查後才能知道。
列豁免機構有何好處?官員表示,至少可以不必報送資料給美國國稅局,可以減少作業成
本,除此,也可免除跟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時可能被扣繳30%稅款的風險。
美國政府祭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人
金融資料以供查稅,國內金融業稱之為「肥咖條款」。
受影響的不僅是金融機構本身,包括國內投資人透過銀行信託資金投資境外基金,或買國
內投信業者發行的海外基金,只要是投資到美國地區,投資人也會受波及,影響層面相當
大。
我國行政院已裁定,比照日本模式,與美方簽訂跨政府協議因應FATCA。所謂日本模式,
是由金融機構將客戶同意提供的資料,報送給美國國稅局;客戶不同意提供部分,則以總
數金額報給美國國稅局,相關作業成本可降低。
金管會已與美接洽商談跨政府協議時間,並於日前將修法建議案呈報行政院,由行政院裁
示,建議案包括修改銀行法、個資法、稅捐稽徵法,或雙方簽訂租稅資料交換協議送立法
院審查。
【2013/03/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銀行不歡迎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者開戶了,這些人是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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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ZUYIC (Celine Sans Attendre) 看板: Bank_Service
標題: [新聞] 美肥咖條款豁免機構 全面清查
時間: Thu Mar 7 17:19:28 2013
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741767.shtml
美肥咖條款豁免機構 全面清查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3.03.07 02:56 am
http://udn.com/NEWS/MEDIA/7741767-3018584.gif?sn=1362523407036
列FATCA豁免機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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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國肥咖條款(FATCA),金管會日前下令銀行、保險及證券等各業公會,全面清查
國內金融業孰者可適用FATCA豁免機構條件,一旦列豁免機構,將可免除報送資料成本及
可能被扣30%稅款的風險。
FATCA規定,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便可視為豁免機構,並列在跨政府協議的附錄中,條件
包括總資產在1.75億美元以下、98%以上是本地客戶、集團內未在海外設立營業據點、未
在任何其他地區招攬業務及沒有美國客戶等5大項。
為因應FATCA,金管會除與美方接洽協商簽訂跨政府協議外,最近也發函要求各金融業公
會,全面清查國內金融業哪些公司符合豁免條件。對於有多少金融機構可受惠,金管會官
員表示,尤其是98%以上是本地客戶這項條件,要等金融機構清查後才能知道。
列豁免機構有何好處?官員表示,至少可以不必報送資料給美國國稅局,可以減少作業成
本,除此,也可免除跟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時可能被扣繳30%稅款的風險。
美國政府祭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人
金融資料以供查稅,國內金融業稱之為「肥咖條款」。
受影響的不僅是金融機構本身,包括國內投資人透過銀行信託資金投資境外基金,或買國
內投信業者發行的海外基金,只要是投資到美國地區,投資人也會受波及,影響層面相當
大。
我國行政院已裁定,比照日本模式,與美方簽訂跨政府協議因應FATCA。所謂日本模式,
是由金融機構將客戶同意提供的資料,報送給美國國稅局;客戶不同意提供部分,則以總
數金額報給美國國稅局,相關作業成本可降低。
金管會已與美接洽商談跨政府協議時間,並於日前將修法建議案呈報行政院,由行政院裁
示,建議案包括修改銀行法、個資法、稅捐稽徵法,或雙方簽訂租稅資料交換協議送立法
院審查。
【2013/03/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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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銀行不歡迎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者開戶了,這些人是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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