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海外大查稅 TW銀行業嗆:拒當美稅務官 - 銀行
By John
at 2011-10-17T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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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1/6656958.shtml
美海外大查稅 台灣銀行業嗆:拒當美稅務官
【聯合晚報╱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2011.10.17 02:38 pm
為增闢海外所得,美國財政部4月公告通過「美國境外帳戶稅務法令」,要求全球主要國
家銀行業配合美國國稅局展開全球美國人所得「大查稅」,凡是海外美國稅務居民(美公
民及綠卡持有者)存款帳戶超過5萬美元以上或財富管理資產有所得者均需向銀行誠實申
報、並由銀行代為扣稅,等於是要台灣的銀行業擔任起「美國的稅務官」重任,代為向在
台美國人全面查稅!台灣銀行業連台灣財政部的查稅都不敢公然配合辦理情況下,竟遭美
國政府要求「代為查稅、代為扣款」,不少銀行業私下痛斥美國財政部的行逕「蠻橫」、
根本就是「流氓行徑」。
銀行公會預計在10月25日邀集全國39家銀行、220位代表出席說明會,共同研議近期銀行
業面臨的最大難關。除了銀行公會面臨美國財政部的此一難題外,保險公會、證券公會近
期也發覺到事態嚴重,不排除先參酌銀行公會向金管會、財政部的研議報告和官方回應同
時,展開保險業、證券業的因應研究報告,以全面完整的因應方案,由政府出面解決美國
財政部開出的不合理要求。
銀行公會上午表示,過去美商花旗銀行曾應美國財政部要求將台北分行具雙重國籍的美國
人所得資料回報,在當事人同意下,轉交美國財政部。但若當事人不願簽下同意書,成為
「不合作帳戶」時,銀行也無法作為。
但因此次美國要求的對象,是和美國沒有租稅協議的台灣銀行業,台灣銀行業倒底要不要
配合?一旦不配合,未來資產出售時將遭美國重稅30%處罰,財政部能否給予協助或提供
30%租稅扣抵等保障,這些問題的複雜,也讓銀行業近期忙於彙整資料,預計今、明二天
內將完成相關因應方案後,正式提報金管會,並洽轉財政部,尋求協助銀行解決此一難題
。
台灣與美國租稅協議談了N年,從未達成租稅互惠協定,且台灣法令保護個人資料隱私、
銀行代美國財政部查稅依法無據。但因美國針對在美國設點的海外企業及金融機構實施稅
務遵從法(FATCA)的境外帳戶稅務法令,將衝擊到全國39家銀行、及可能高達5萬戶的美
籍人士的帳戶申報、繳稅,若銀行不配合執行,日後銀行手中持有的公債處分時本金將被
課以30%的高稅率罰則。更重要的是,按照目前個資法的保護,除非存款人自已同意,否
則僅有符合公眾利益及有互惠租稅協議兩部分才可協助辦理,銀行無權動用到個人資料。
【2011/10/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1/6656999.shtml
我上市櫃公司美籍富人 一個也難逃
【聯合晚報╱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2011.10.17 02:38 pm
防止逃漏稅,美祭出海外金融帳戶申報:
http://udn.com/NEWS/MEDIA/6656999-2667370.gif
美國財政部通過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及Notice 2011 -34規定,新增對外國金融機
構法規遵循長(CCO)或其他主管的查稅責任,甚至包括台積電等上市櫃公司未來也須公
布美國籍大股東的財務資料,美國所得居民逾10%的大股東或具美國籍的CEO、重要職務者
,都將按比例申報美國所得稅,不僅衝擊到個人稅務資料、就連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
所得申報恐也將受到影響。
美國財政部通過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至今多數細則尚未出爐,執行日期也由原本2013
年延後至2014年啟動。但因法令中相當多的要求,超出過去的慣例,可能的影響,目前尚
難以估計。但因法令中新增外國金融機構法規遵循長(CCO)負起查稅全責的無理要求,
也讓各銀行的CCO高層相當擔心,將背負無限大的查稅責任。
不過,據了解,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可分成個人帳戶、企業帳戶兩大部分,在個人帳戶方
面,目前第一波鎖定美國所得居民的固定來源所得,如存款總額,不分台幣或美元、歐美
,美國人總存款餘額達5萬美元(約台幣150萬元以上)者即列為查稅首波對象; 財富管理
客戶則是只要有所得即需課稅。2015年還將針對非美國來源課稅。
但就企業部分,相當繁複,除了針對持股10%以上的美籍大股東要求公司提供申報資料給
美國政府外,擁有公司控制權或經營者,只要擁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者,其所得來自美
國部分,也要按照比例歸屬於美國,這些法令,可能將造成擁有美國綠卡身分,也列為重
點查稅對象。
甚至日後上市櫃公司如台積電等公司的所得中,部分所得來源只要經美國政府認定來自美
國的所得也可能將一併被迫課稅,無視台灣既有的稅務法令及公司治理等規定。銀行業也
擔心,此法案一旦正式上路,台灣目前多家擁有美國籍身分的企業大老、CEO們,可能都
將被迫提前變更身分,以免公司成了美國公司遭到美國政府查稅的對象。
【2011/10/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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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海外大查稅 台灣銀行業嗆:拒當美稅務官
【聯合晚報╱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2011.10.17 02:38 pm
為增闢海外所得,美國財政部4月公告通過「美國境外帳戶稅務法令」,要求全球主要國
家銀行業配合美國國稅局展開全球美國人所得「大查稅」,凡是海外美國稅務居民(美公
民及綠卡持有者)存款帳戶超過5萬美元以上或財富管理資產有所得者均需向銀行誠實申
報、並由銀行代為扣稅,等於是要台灣的銀行業擔任起「美國的稅務官」重任,代為向在
台美國人全面查稅!台灣銀行業連台灣財政部的查稅都不敢公然配合辦理情況下,竟遭美
國政府要求「代為查稅、代為扣款」,不少銀行業私下痛斥美國財政部的行逕「蠻橫」、
根本就是「流氓行徑」。
銀行公會預計在10月25日邀集全國39家銀行、220位代表出席說明會,共同研議近期銀行
業面臨的最大難關。除了銀行公會面臨美國財政部的此一難題外,保險公會、證券公會近
期也發覺到事態嚴重,不排除先參酌銀行公會向金管會、財政部的研議報告和官方回應同
時,展開保險業、證券業的因應研究報告,以全面完整的因應方案,由政府出面解決美國
財政部開出的不合理要求。
銀行公會上午表示,過去美商花旗銀行曾應美國財政部要求將台北分行具雙重國籍的美國
人所得資料回報,在當事人同意下,轉交美國財政部。但若當事人不願簽下同意書,成為
「不合作帳戶」時,銀行也無法作為。
但因此次美國要求的對象,是和美國沒有租稅協議的台灣銀行業,台灣銀行業倒底要不要
配合?一旦不配合,未來資產出售時將遭美國重稅30%處罰,財政部能否給予協助或提供
30%租稅扣抵等保障,這些問題的複雜,也讓銀行業近期忙於彙整資料,預計今、明二天
內將完成相關因應方案後,正式提報金管會,並洽轉財政部,尋求協助銀行解決此一難題
。
台灣與美國租稅協議談了N年,從未達成租稅互惠協定,且台灣法令保護個人資料隱私、
銀行代美國財政部查稅依法無據。但因美國針對在美國設點的海外企業及金融機構實施稅
務遵從法(FATCA)的境外帳戶稅務法令,將衝擊到全國39家銀行、及可能高達5萬戶的美
籍人士的帳戶申報、繳稅,若銀行不配合執行,日後銀行手中持有的公債處分時本金將被
課以30%的高稅率罰則。更重要的是,按照目前個資法的保護,除非存款人自已同意,否
則僅有符合公眾利益及有互惠租稅協議兩部分才可協助辦理,銀行無權動用到個人資料。
【2011/10/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1/6656999.shtml
我上市櫃公司美籍富人 一個也難逃
【聯合晚報╱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2011.10.17 02:38 pm
防止逃漏稅,美祭出海外金融帳戶申報:
http://udn.com/NEWS/MEDIA/6656999-2667370.gif
美國財政部通過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及Notice 2011 -34規定,新增對外國金融機
構法規遵循長(CCO)或其他主管的查稅責任,甚至包括台積電等上市櫃公司未來也須公
布美國籍大股東的財務資料,美國所得居民逾10%的大股東或具美國籍的CEO、重要職務者
,都將按比例申報美國所得稅,不僅衝擊到個人稅務資料、就連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
所得申報恐也將受到影響。
美國財政部通過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至今多數細則尚未出爐,執行日期也由原本2013
年延後至2014年啟動。但因法令中相當多的要求,超出過去的慣例,可能的影響,目前尚
難以估計。但因法令中新增外國金融機構法規遵循長(CCO)負起查稅全責的無理要求,
也讓各銀行的CCO高層相當擔心,將背負無限大的查稅責任。
不過,據了解,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可分成個人帳戶、企業帳戶兩大部分,在個人帳戶方
面,目前第一波鎖定美國所得居民的固定來源所得,如存款總額,不分台幣或美元、歐美
,美國人總存款餘額達5萬美元(約台幣150萬元以上)者即列為查稅首波對象; 財富管理
客戶則是只要有所得即需課稅。2015年還將針對非美國來源課稅。
但就企業部分,相當繁複,除了針對持股10%以上的美籍大股東要求公司提供申報資料給
美國政府外,擁有公司控制權或經營者,只要擁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者,其所得來自美
國部分,也要按照比例歸屬於美國,這些法令,可能將造成擁有美國綠卡身分,也列為重
點查稅對象。
甚至日後上市櫃公司如台積電等公司的所得中,部分所得來源只要經美國政府認定來自美
國的所得也可能將一併被迫課稅,無視台灣既有的稅務法令及公司治理等規定。銀行業也
擔心,此法案一旦正式上路,台灣目前多家擁有美國籍身分的企業大老、CEO們,可能都
將被迫提前變更身分,以免公司成了美國公司遭到美國政府查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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