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貶損性用語之 - 專利
By Margaret
at 2017-07-05T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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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貶損性用語之
http://bit.ly/2sFcIvr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
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
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
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
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
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
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
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
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
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
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
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
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
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
、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
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
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
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
性含義的商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
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
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
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
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
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
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
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
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
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
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
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
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
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
、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
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
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
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
性含義的商標。
http://bit.ly/2sFcI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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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
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
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
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
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
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
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
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
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
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
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
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
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
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
、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
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
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
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
性含義的商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
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
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
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
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
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
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
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
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
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
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
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
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
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
、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
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
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
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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