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從公眾眼中來看AI人工智 - 專利
By Quanna
at 2020-10-23T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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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從公眾眼中來看AI人工智慧
https://bit.ly/2HjYE2h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最近發布了報告“人工智慧和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公共觀點”
(Public View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該
報告是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創新產業和AI專家互動並通過適當的智慧財產權激勵措施促進AI
創新的工作的一部分。
該報告分析了個人和組織對2019年8月和10月發布的聯邦公告的近200份回應的分析,以徵
詢公眾對AI發明專利申請以及AI對智慧財產權政策其他領域的影響的意見。美國專利商標
局期望藉由此次徵詢公眾意見回饋,而得知是否應修改有關專利發明人和受版權保護作品
的現行法律和法規等問題提供反饋,以考慮自然人以外的貢獻。
該報告重點介紹了隨著AI技術的發展,圍繞AI和IP權利提出的許多擔憂。美國專利商標局
打算利用該報告將重點放在特定問題上,以進一步探討與有關人工智慧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
不斷進化的AI
首先,評論者指出,人工智慧沒有公認的定義,並且作為人工智慧政策一部分的任何定義
都必須具有足夠的動態性,才能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而發展。一些人建議,當人工通
用人工智慧(AGI)(模仿人類智能的AI)成為現實,而不僅僅是“純粹是假設”,美國
USPTO應重新考慮”非人類發明”的問題。
對AI技術智財保護充分而非必要
大多數受訪者認為,當前的美國智慧財產權法為使用當前的AI技術進行開發提供了足夠的
保護。對於許多人來說,隨著AI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現有的合同法原則可以用來充分填補
任何空白。通常來說,對於解決AI發明需要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這卻存在分歧看法。
那些關注新智財保護的人主要關注數據,有些人認為,人工智慧的進步應該為數據權提供
更多的保護,包括特殊的保護。
人類不是機器的發明者
就目前而言,人類不是機器的發明者。此外,大多數人同意通過轉讓僅應將自然人或公司
視為專利或發明的所有者,儘管有些人建議將所有權擴展至訓練AI程序或擁有或控制AI系
統的人。但其他受訪者擔心承認非自然發明者(non-natural inventors)的實質問題,例
如,機器如何宣誓專利權?
對可專利性的影響
許多評論者認為與AI相關的發明與其他具有專利資格的計算機實現的發明沒有什麼不同。
然而,對於AI的不斷增長是否會影響“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法律假設標準,即存在不
同意見分歧。用於評估一項發明是否顯而易見的參考。另一個重點是需要充分披露信息,
以及某些AI算法無法產生可預測結果,也就是具有隱藏“黑匣子”性質,因此面臨著獨特
的挑戰。
無版權權利
徵求意見書詢問,由AI算法或流程製作的作品,在沒有自然人參與表達成果的情況下,是
否應被視為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作者作品。多數人認為不應受保護,指出人工智慧是“一
種工具”,類似於過去用於創作作品的其他工具。少數人建議,由AI創作但沒有人類著作
權的創作作品仍應具有版權,應該由AI系統的所有者/控制者或將作品定為最終形式的人
作為作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身份需要存在人類創造力。
支付使用費用
關於解決了大規模數位化以及文本和數據挖掘(TDM)的問題,該報告指出,“根據所涉
事實和情況,它可能被視為侵犯版權或合理使用。” 儘管認為合理使用原則足夠靈活以
解決該問題,但建議應建立新的機制,以解決出於機器學習(ML)和攝取目的使用數位化
內容的許可和補償問題。
AI是否影響商標法
就AI是否會影響商標法方面,大多數人表示,使用AI軟體不會影響商標法,或者現有的商
標法律框架已經足夠。但是,有些人認為,如果在登錄註冊過程中使用算法中的偏差,則
應予以考慮,例如啟動AI語音助理的應用程序進行註冊,從而可能導致人們關注已標記的
語音相似性。
是否提供商業秘密保護
關於商業秘密法對保護AI創新和大數據的重要性,專家承認商業秘密法的局限性,因為協
作和創新需要數據共享,而使用AI可以發現過去歷史上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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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HjYE2h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最近發布了報告“人工智慧和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公共觀點”
(Public View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該
報告是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創新產業和AI專家互動並通過適當的智慧財產權激勵措施促進AI
創新的工作的一部分。
該報告分析了個人和組織對2019年8月和10月發布的聯邦公告的近200份回應的分析,以徵
詢公眾對AI發明專利申請以及AI對智慧財產權政策其他領域的影響的意見。美國專利商標
局期望藉由此次徵詢公眾意見回饋,而得知是否應修改有關專利發明人和受版權保護作品
的現行法律和法規等問題提供反饋,以考慮自然人以外的貢獻。
該報告重點介紹了隨著AI技術的發展,圍繞AI和IP權利提出的許多擔憂。美國專利商標局
打算利用該報告將重點放在特定問題上,以進一步探討與有關人工智慧相關的智慧財產權
。
不斷進化的AI
首先,評論者指出,人工智慧沒有公認的定義,並且作為人工智慧政策一部分的任何定義
都必須具有足夠的動態性,才能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而發展。一些人建議,當人工通
用人工智慧(AGI)(模仿人類智能的AI)成為現實,而不僅僅是“純粹是假設”,美國
USPTO應重新考慮”非人類發明”的問題。
對AI技術智財保護充分而非必要
大多數受訪者認為,當前的美國智慧財產權法為使用當前的AI技術進行開發提供了足夠的
保護。對於許多人來說,隨著AI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現有的合同法原則可以用來充分填補
任何空白。通常來說,對於解決AI發明需要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這卻存在分歧看法。
那些關注新智財保護的人主要關注數據,有些人認為,人工智慧的進步應該為數據權提供
更多的保護,包括特殊的保護。
人類不是機器的發明者
就目前而言,人類不是機器的發明者。此外,大多數人同意通過轉讓僅應將自然人或公司
視為專利或發明的所有者,儘管有些人建議將所有權擴展至訓練AI程序或擁有或控制AI系
統的人。但其他受訪者擔心承認非自然發明者(non-natural inventors)的實質問題,例
如,機器如何宣誓專利權?
對可專利性的影響
許多評論者認為與AI相關的發明與其他具有專利資格的計算機實現的發明沒有什麼不同。
然而,對於AI的不斷增長是否會影響“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法律假設標準,即存在不
同意見分歧。用於評估一項發明是否顯而易見的參考。另一個重點是需要充分披露信息,
以及某些AI算法無法產生可預測結果,也就是具有隱藏“黑匣子”性質,因此面臨著獨特
的挑戰。
無版權權利
徵求意見書詢問,由AI算法或流程製作的作品,在沒有自然人參與表達成果的情況下,是
否應被視為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作者作品。多數人認為不應受保護,指出人工智慧是“一
種工具”,類似於過去用於創作作品的其他工具。少數人建議,由AI創作但沒有人類著作
權的創作作品仍應具有版權,應該由AI系統的所有者/控制者或將作品定為最終形式的人
作為作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身份需要存在人類創造力。
支付使用費用
關於解決了大規模數位化以及文本和數據挖掘(TDM)的問題,該報告指出,“根據所涉
事實和情況,它可能被視為侵犯版權或合理使用。” 儘管認為合理使用原則足夠靈活以
解決該問題,但建議應建立新的機制,以解決出於機器學習(ML)和攝取目的使用數位化
內容的許可和補償問題。
AI是否影響商標法
就AI是否會影響商標法方面,大多數人表示,使用AI軟體不會影響商標法,或者現有的商
標法律框架已經足夠。但是,有些人認為,如果在登錄註冊過程中使用算法中的偏差,則
應予以考慮,例如啟動AI語音助理的應用程序進行註冊,從而可能導致人們關注已標記的
語音相似性。
是否提供商業秘密保護
關於商業秘密法對保護AI創新和大數據的重要性,專家承認商業秘密法的局限性,因為協
作和創新需要數據共享,而使用AI可以發現過去歷史上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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