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與某乙 於 05/12/2010 申請美國專利 A案
: 美國審查委員經檢索後
: 提出 某甲與某丙 於 07/13/2009 提出申請 並主張 05/01/2009 之台灣優先權
: 並於 11/04/2010 早期公開之引證案 B (美國專利公開案) 為前案
: 請問 引證 B 是否為符合 USC 102 規定之前案
: 個人直覺的看法是 發明人相同 又公開未超過一年
: (以引證案之美國案申請日來看 也未超過一年) 應可用 Declaration 克服
: 但是事務所回覆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所以不能這樣克服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是.......
: 補充一下 暫且不論 有相同發明人
: 就可以用 Declaration 主張 "not by others" 這件事
: 依據 MPEP 2136.03 的內容
: 除了 US or PCT (WIPO案) 以外的 Foreign priority date
: 是不能拿來當作 102(e) 的 Actual filing date (既視感....前不久好像討論過)
: 所以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因此不能克服" 是哪招??????
2136.04 Different Inventive Entity; Meaning of “By Another”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36.html#d0e206254
IF THERE IS ANY DIFFERENCE IN THE INVENTIVE ENTITY,
THE REFERENCE IS “BY ANOTHER”
其個體只需要其中一人相異則可被視解讀為"被他人"
所以K大 本案發明人是甲乙 前案係甲丙
很難主張說其非為 『 BY OTHERS 』的樣子
而且...他案子就是還沒被公開 應該跟1年優惠期無關... 請參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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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審查委員經檢索後
: 提出 某甲與某丙 於 07/13/2009 提出申請 並主張 05/01/2009 之台灣優先權
: 並於 11/04/2010 早期公開之引證案 B (美國專利公開案) 為前案
: 請問 引證 B 是否為符合 USC 102 規定之前案
: 個人直覺的看法是 發明人相同 又公開未超過一年
: (以引證案之美國案申請日來看 也未超過一年) 應可用 Declaration 克服
: 但是事務所回覆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所以不能這樣克服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是.......
: 補充一下 暫且不論 有相同發明人
: 就可以用 Declaration 主張 "not by others" 這件事
: 依據 MPEP 2136.03 的內容
: 除了 US or PCT (WIPO案) 以外的 Foreign priority date
: 是不能拿來當作 102(e) 的 Actual filing date (既視感....前不久好像討論過)
: 所以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因此不能克服" 是哪招??????
2136.04 Different Inventive Entity; Meaning of “By Another”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36.html#d0e206254
IF THERE IS ANY DIFFERENCE IN THE INVENTIVE ENTITY,
THE REFERENCE IS “BY ANOTHER”
其個體只需要其中一人相異則可被視解讀為"被他人"
所以K大 本案發明人是甲乙 前案係甲丙
很難主張說其非為 『 BY OTHERS 』的樣子
而且...他案子就是還沒被公開 應該跟1年優惠期無關... 請參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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