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 不歸扣為原則 - 稅務

By Rae
at 2006-03-08T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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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 不歸扣為原則
■ 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
法務部日前修法敲定,民法有關財產繼承的規定以「不歸扣」為原則,除非被繼
承人另有書面表示。法務部官員表示,這項修法的改變,對父母生前較照顧而已
經得到贈與的子女相當有利。
依民法過去的規定是以「歸扣」為原則,子女在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情況下得
到父母贈與的財產,在被繼承人身後分遺產時,必須「歸扣」回來。舉例說,每
名繼承人可分得100萬元遺產,但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贈與某繼承人50萬元,在分遺
產時「歸扣」之後,這名繼承人只能拿到50萬元。
法務部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昨天討論定案,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未來繼承遺
產以「不歸扣」為原則,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另有書面表示希望「歸扣」的話,不管
是在子女求學或幫子女還債時給的財產,都可以歸扣回來,也和以往只有三種情形
可以歸扣的規定不同。
官員透露,在繼承人的受贈額度歸扣遺產之後,若每人原可分100萬元遺產,但某
名繼承人的受贈額度高達200萬元,多出100萬元,修法小組在上次開會本來達成
「應該還回去」的共識,沒想到日前開會時吵起來,最後修法又回到原點,依現行
實務解釋「沒得扣,所以也不用還了。」
另外一項也是打回原狀的部分,在於歸扣時財產要依「繼承時」或「贈與時」的價
額為準,比如父母生前送給子女一棟房子,但價值100萬元的房子後來漲到1000萬元
,可是子女早就賣掉了,該筆財產價額的認定便產生爭議,修法小組本來打算依
「繼承時」的價額計入,但第二次討論時又退回現行規定,依「贈與時」的價額計算。
法務部官員指出,民法第1173條有關「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分成三項敘述,只有
第一項有重大改變,由三種情況的歸扣改成不歸扣,試擬條文為「被繼承人於繼承
開始前贈與繼承人財產時,以書面表示將該贈與財產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
之財產者,其贈與價額計入應繼財產。」
【2006/03/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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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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