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廠商 可申請彙總清關 - 稅務

By Dinah
at 2005-01-03T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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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廠商 可申請彙總清關
貨物可先放行 再按月繳納關稅 或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方式辦理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為方便進出口廠商資金調度,簡化通關作業,財政部發布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
辦法,凡是擁有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者,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
1,500萬美元,即可向海關申請適用彙總清關,貨物先放行,關稅按月繳納即可。
財政部並在辦法中授權海關,得允許包括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5,000萬
美元的績優廠商,申請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方式,辦理彙總清關。
這項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已自即日起實施,財政部表示,過去由海關發布的進出
口貨物彙總清關作業要點,將改由此一辦法取代。其相關條件與適用原則包括:
彙總清關的申請資格: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
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1,500萬美元者。
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的進出口廠商,成立未滿三年,得
依實際成立期間紀錄,由海關審核其最近三年有無欠稅、走私等情形,決定是否符
合適用資格。
二、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者。且公司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
電腦化控管者。
申請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辦理彙總清關的條件則包括:
一、除符合申請辦理彙總清關資格者外,需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的製造業
。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台幣5億元以上者,或最近三年每年
營業額在新台幣3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的保稅工廠、自行點驗的科學工
業園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5,000萬美元以上,且各年度均無虧損。
申請彙總清關廠商提供稅費擔保的方式共有六種,包括:現金、政府發行的公債、
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以及
授信機構的保證。
財政部規定,彙總清關廠商經海關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通關者,其自行具
結的額度,是以申請前一年度1月至12月每月平均進口稅費總金額的二倍為限。
彙總清關廠商如有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其他違章情事時,財政部亦授權海關除依
法追繳稅款、滯納金及利息外,還可視案情輕重停止其一年以下適用彙總清關的資
格。
經核准自行具結辦理彙總清關者,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違章時,除補稅外,還可
停止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自行具結辦理彙總清關的資格。
【2005-01-03/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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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可先放行 再按月繳納關稅 或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方式辦理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為方便進出口廠商資金調度,簡化通關作業,財政部發布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
辦法,凡是擁有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者,且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
1,500萬美元,即可向海關申請適用彙總清關,貨物先放行,關稅按月繳納即可。
財政部並在辦法中授權海關,得允許包括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5,000萬
美元的績優廠商,申請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方式,辦理彙總清關。
這項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已自即日起實施,財政部表示,過去由海關發布的進出
口貨物彙總清關作業要點,將改由此一辦法取代。其相關條件與適用原則包括:
彙總清關的申請資格: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
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1,500萬美元者。
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的進出口廠商,成立未滿三年,得
依實際成立期間紀錄,由海關審核其最近三年有無欠稅、走私等情形,決定是否符
合適用資格。
二、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者。且公司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
電腦化控管者。
申請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辦理彙總清關的條件則包括:
一、除符合申請辦理彙總清關資格者外,需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的製造業
。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台幣5億元以上者,或最近三年每年
營業額在新台幣3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的保稅工廠、自行點驗的科學工
業園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5,000萬美元以上,且各年度均無虧損。
申請彙總清關廠商提供稅費擔保的方式共有六種,包括:現金、政府發行的公債、
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以及
授信機構的保證。
財政部規定,彙總清關廠商經海關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通關者,其自行具
結的額度,是以申請前一年度1月至12月每月平均進口稅費總金額的二倍為限。
彙總清關廠商如有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其他違章情事時,財政部亦授權海關除依
法追繳稅款、滯納金及利息外,還可視案情輕重停止其一年以下適用彙總清關的資
格。
經核准自行具結辦理彙總清關者,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違章時,除補稅外,還可
停止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自行具結辦理彙總清關的資格。
【2005-01-03/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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