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債將上市 課稅辦法訂定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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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合政府即將在金融市場上推出「交換債」新金融商品,財政部已完成課稅辦法,個人將

持有的公債,用以交換政府公營事業股票可以免課徵證交稅,持有公債期間的利息雖要課

徵所得稅,但總額不逾27萬元仍可免稅。出售交換公股的所得亦可免徵所得稅。

據瞭解,目前有關交換債的發行相關規定,正由財政部國庫署與櫃買中心負責。財政部表

示,初期發行的交換債,將只限投資人將政府發行的公債,在一定範圍內用來交換指定的

公營事業公股股票。

配合這項新種商品,賦稅署完成相關課稅辦法,涵蓋證交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

稅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證券交易稅:

1.交換公債持有人交換公股: 為公債持有人出售公債及政府出售公股的行為。

2.政府換出所持有的公股: 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債持有人

換出所持有的公債,依同條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1.企業持有交換公債期間的利息所得: 應按權責基礎併入計算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企業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 係屬同類資產的交換,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規定,如

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公債的帳面價值,作為換入公股的成本入帳,無認列損益問題。

3.企業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 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屬國庫支付

的利息補償,應併入取得年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綜合所得稅:

1.個人持有交換公債期間取得的利息: 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課稅。並適用27萬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額優惠。

2.個人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 出售公債的成交價額為換入公股的時價者,持有人應依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條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相對損失

亦不可申報自所得中扣除。

3.個人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時,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之金額,係屬國庫

支付的利息補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1款規定,應併計取得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依法申報納稅。

四、所得稅扣繳: 交換公債的付息機構給付利息時,應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以付息

時公債持有人為納稅人,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

【2004/04/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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