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爬過文了...
但還是想請教,
狀況是
去年四月買房,登記我名下,用我的名字房貸,七月結婚後老公戶籍遷入,也辦理自用住宅,
現在收到銀行的繳息清單,只有房屋貸款280萬的利息
,但當時還有一筆70萬的"裝潢搭配款"
以及老公去另一家銀行信用貸款當頭期,
不知是否可以都算入扣除?
爬文看到好像是配偶要和自己在同一戶內,才能將[其他消費性貸款]也算入?
但我戶籍現在不在這裡就不能讓老公也扣除貸款利息嗎?
還有那個搭配款,要怎樣"舉證"文件?是只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就可以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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