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租稅法》(第34版)王建煊 p.95 第9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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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2-11-06T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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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一下,
《租稅法》(第34版)王建煊 吳嘉勳
第三章[綜合所得稅] p.95 第9題
覺得答案好像有錯~
=============================================================================
(題目):
九、甲先生任職於某私立大學中文系,
其本年度所得資料如下,請依法計算其課稅所得額
:
1.甲先生現係鰥居,無扶養親屬。
2.薪資520,000元;房租津貼72,000元;演講鐘點費30,000元。
3.在菲律賓華文大學擔任客座教授獲薪資120,000元及來回機票60,000元。
4.稿費收入8,000元。
5.為該大學招考助教獲命題及閱卷費2,000元。
6.其子每月由美匯美金合新臺幣17,000元與甲,作甲先生之生活費。
7.出售土地一筆賺200,000元,並納土地增值稅20,000元。
8.出售上市股票賺得100,000元。
9.房屋出租獲押金1,000,000元,存於銀行獲利息15,000元,銀行存利率1.5%。
10.著作榮獲嘉新著作獎50,000元。
11.房屋租金支出220,000元。
(解答):
1.[薪資所得]520,000+72,000+2,000=594,000元
2.[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8,000)及演講鐘點費(30,000)合計38,000在180,000元以下免稅
3.海外所得120,000+60,000不在課稅範圍
4.
受領著作獎金50,000 ~免稅~,
==> 這個算不算 「(九)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與給與」:
「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
准予免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
(粉紅色扣免繳憑單),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亦即免予填報,
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前面看文章討論好像也有說要繳稅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310816
出售土地所得200,000 ~免稅~,
出售上市股票所得100,000 ~免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好像要開始課稅?
(本 民國79/1/1停止課稅)
每月子女給付17,000元生活費 ~免稅~
5.[利息所得] 15,000元
6.[租賃所得]:
押金要設算租金收入,必要費用為43%=1,000,000x1.5%x(1-43%)=8,550元
==> 有人知道為什麼要這樣算嗎?
為什麼要 乘1.5% 不直接乘57%?
------------------------
7.(免稅額)單身104,000元
==>這個地方是不是錯了呀?
免稅額:
年滿70歲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2,000元
8."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上限)
9."特別扣除額" 薪資104,000元+儲蓄15,000元=119,000元
{綜合所得總額}
=594,000(?)+15,000+8,550(?)=617,550元
{綜合所得淨額}
=617,550-104,000(?)-120,000-119,000=274,550元
{應納稅額}
=274,550x5%=13,727元(不足1元捨去)
==================================================================================
大恩大德 感激不盡 <(_ _)>
--
《租稅法》(第34版)王建煊 吳嘉勳
第三章[綜合所得稅] p.95 第9題
覺得答案好像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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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九、甲先生任職於某私立大學中文系,
其本年度所得資料如下,請依法計算其課稅所得額
:
1.甲先生現係鰥居,無扶養親屬。
2.薪資520,000元;房租津貼72,000元;演講鐘點費30,000元。
3.在菲律賓華文大學擔任客座教授獲薪資120,000元及來回機票60,000元。
4.稿費收入8,000元。
5.為該大學招考助教獲命題及閱卷費2,000元。
6.其子每月由美匯美金合新臺幣17,000元與甲,作甲先生之生活費。
7.出售土地一筆賺200,000元,並納土地增值稅20,000元。
8.出售上市股票賺得100,000元。
9.房屋出租獲押金1,000,000元,存於銀行獲利息15,000元,銀行存利率1.5%。
10.著作榮獲嘉新著作獎50,000元。
11.房屋租金支出220,000元。
(解答):
1.[薪資所得]520,000+72,000+2,000=594,000元
2.[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8,000)及演講鐘點費(30,000)合計38,000在180,000元以下免稅
3.海外所得120,000+60,000不在課稅範圍
4.
受領著作獎金50,000 ~免稅~,
==> 這個算不算 「(九)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與給與」:
「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
准予免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
(粉紅色扣免繳憑單),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亦即免予填報,
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前面看文章討論好像也有說要繳稅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310816
出售土地所得200,000 ~免稅~,
出售上市股票所得100,000 ~免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好像要開始課稅?
(本 民國79/1/1停止課稅)
每月子女給付17,000元生活費 ~免稅~
5.[利息所得] 15,000元
6.[租賃所得]:
押金要設算租金收入,必要費用為43%=1,000,000x1.5%x(1-43%)=8,550元
==> 有人知道為什麼要這樣算嗎?
為什麼要 乘1.5% 不直接乘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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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稅額)單身104,000元
==>這個地方是不是錯了呀?
免稅額:
年滿70歲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2,000元
8."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120,000元(上限)
9."特別扣除額" 薪資104,000元+儲蓄15,000元=119,000元
{綜合所得總額}
=594,000(?)+15,000+8,550(?)=617,550元
{綜合所得淨額}
=617,550-104,000(?)-120,000-119,000=274,550元
{應納稅額}
=274,550x5%=13,727元(不足1元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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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恩大德 感激不盡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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