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一網卡專利
物品項都在描述該網卡的技術特徵
系統項裡除了網卡技術特徵外,又加了"與dsl modem連結"的文字
請問在賠償金or權利金的計算(採利得說)
dsl modem能算是系爭產品嗎,也就是其銷售額應該被計算進來嗎?
個人直覺是不行
但又整理不出具體的論點
也找不到判例or法條支持
有請對授權這塊比較熟悉的高人指點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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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項都在描述該網卡的技術特徵
系統項裡除了網卡技術特徵外,又加了"與dsl modem連結"的文字
請問在賠償金or權利金的計算(採利得說)
dsl modem能算是系爭產品嗎,也就是其銷售額應該被計算進來嗎?
個人直覺是不行
但又整理不出具體的論點
也找不到判例or法條支持
有請對授權這塊比較熟悉的高人指點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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