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公司法第162條簽證的未上市股票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之前在看關於未上市股票的買賣問題的時候,有看到中區國稅局有個原則

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股票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
^^^^^^^^^^^^^^^^^^^^^^^^^^^^^^^^^^
證者,依財政部八十年四月三十日臺財稅第七九0一九一一九六
號函及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二一七六號函
釋,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財產交易。
^^^^^^^^^^^^


如果反過來說,我去交易有符合公司法第162條簽證的未上市的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只要繳交證交稅就可以,不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請問我理解有誤嗎???


-------------------------------------------------------------------------
股票及其簽證)
第一百六十二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
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
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
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
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4-02-15
有發行股票的 繳證交稅不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2-17
但是未上市股票有證券交易所得稅需要計算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