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 - 專利

By Edwina
at 2011-04-07T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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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
id=40&news_id=21138
專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歷經四次審查會,於100年4月6 日上午
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因另案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之簽訂,第28條及第29條已先行修正公布,與原修正草案第28條及第29條文文
字有所出入,須進行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審查完竣。
本次審查會立法委員關切重點包括:美術工藝品之設計專利保護,及農民留種
自用之範圍,以及開放植物專利後之農業科技政策等事項,經濟部智慧局將積
極與行政院農委會會商具體配套措施。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審查會今日通過之修正內容,未來如經
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將有助於提升國內生物技術、精緻農業及文化創意產業
之發展,健全專利審查機制及強化專利權保護,並有利於我國專利制度與國際接
軌。審議通過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共計162條(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
除15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並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權利耗盡及與
植物品種權交互強制授權等配套規定。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及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失權者,准其
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
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4)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5)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
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必要行為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修正強制授權之事由及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7)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
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8)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9)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及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
式審查。
(10)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
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
,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相關子法、審查基準
、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積極進行研修中。
(還有對做進口案的朋友比較有關連的:修正後對外文本能取得申請日的語言種類應該會做
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再像現在是不限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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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40&news_id=21138
專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歷經四次審查會,於100年4月6 日上午
完成審查,審查過程中,因另案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之簽訂,第28條及第29條已先行修正公布,與原修正草案第28條及第29條文文
字有所出入,須進行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審查完竣。
本次審查會立法委員關切重點包括:美術工藝品之設計專利保護,及農民留種
自用之範圍,以及開放植物專利後之農業科技政策等事項,經濟部智慧局將積
極與行政院農委會會商具體配套措施。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審查會今日通過之修正內容,未來如經
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將有助於提升國內生物技術、精緻農業及文化創意產業
之發展,健全專利審查機制及強化專利權保護,並有利於我國專利制度與國際接
軌。審議通過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共計162條(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
除15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並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權利耗盡及與
植物品種權交互強制授權等配套規定。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及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失權者,准其
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
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4)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5)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
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必要行為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修正強制授權之事由及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7)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
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8)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9)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及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
式審查。
(10)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
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
,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相關子法、審查基準
、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積極進行研修中。
(還有對做進口案的朋友比較有關連的:修正後對外文本能取得申請日的語言種類應該會做
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再像現在是不限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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