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罰鍰復查 留意期限 - 稅務
By Agatha
at 2022-05-10T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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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罰鍰復查 留意期限
2022-05-10 01:28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及罰鍰不服,想提起復查,必須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
響權益。尤其當本稅與罰鍰的申請期限有別時,納稅人可能會不小心逾期申請,導致本稅
部分因不符程序遭到駁回,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及裁處罰鍰,雖是針對同一事件,但卻是
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稅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處分在規定時間
內提起行政救濟。
國稅局表示,部分稅目例如營業稅的違章案件,當納稅人漏稅時,會給予一段輔導期,若
納稅人在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有機會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不過也因為如此,
通常這類案件,本稅稅單與罰鍰的繳納期限會不一樣,納稅人就要特別留意申請復查期限
。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要申請復查,應該在本稅稅單、罰鍰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
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被國稅局查獲,並核
定補徵營業稅、處以罰鍰,本稅繳納期限為2021年5月10日,罰鍰繳納期限則為同年7月20
日,兩者申請復查期限,應分別為6月9日及8月19日。
然而甲公司誤以為本稅、罰鍰為同一處分,直到7月中旬才提出復查,但由於本稅部分,
早已逾申請復查期限,這部分被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官員表示,納稅人申請本稅及罰鍰復查時,雖可在同一份申請書中一併申請,未必要分開
,但重點是絕不能超過期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0035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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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01:28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及罰鍰不服,想提起復查,必須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
響權益。尤其當本稅與罰鍰的申請期限有別時,納稅人可能會不小心逾期申請,導致本稅
部分因不符程序遭到駁回,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及裁處罰鍰,雖是針對同一事件,但卻是
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稅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處分在規定時間
內提起行政救濟。
國稅局表示,部分稅目例如營業稅的違章案件,當納稅人漏稅時,會給予一段輔導期,若
納稅人在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有機會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不過也因為如此,
通常這類案件,本稅稅單與罰鍰的繳納期限會不一樣,納稅人就要特別留意申請復查期限
。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要申請復查,應該在本稅稅單、罰鍰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
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被國稅局查獲,並核
定補徵營業稅、處以罰鍰,本稅繳納期限為2021年5月10日,罰鍰繳納期限則為同年7月20
日,兩者申請復查期限,應分別為6月9日及8月19日。
然而甲公司誤以為本稅、罰鍰為同一處分,直到7月中旬才提出復查,但由於本稅部分,
早已逾申請復查期限,這部分被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官員表示,納稅人申請本稅及罰鍰復查時,雖可在同一份申請書中一併申請,未必要分開
,但重點是絕不能超過期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0035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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