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罰鍰復查 留意期限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稅捐罰鍰復查 留意期限

2022-05-10 01:28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及罰鍰不服,想提起復查,必須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

響權益。尤其當本稅與罰鍰的申請期限有別時,納稅人可能會不小心逾期申請,導致本稅

部分因不符程序遭到駁回,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及裁處罰鍰,雖是針對同一事件,但卻是

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稅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處分在規定時間

內提起行政救濟。

國稅局表示,部分稅目例如營業稅的違章案件,當納稅人漏稅時,會給予一段輔導期,若

納稅人在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有機會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不過也因為如此,

通常這類案件,本稅稅單與罰鍰的繳納期限會不一樣,納稅人就要特別留意申請復查期限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要申請復查,應該在本稅稅單、罰鍰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

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被國稅局查獲,並核

定補徵營業稅、處以罰鍰,本稅繳納期限為2021年5月10日,罰鍰繳納期限則為同年7月20

日,兩者申請復查期限,應分別為6月9日及8月19日。

然而甲公司誤以為本稅、罰鍰為同一處分,直到7月中旬才提出復查,但由於本稅部分,

早已逾申請復查期限,這部分被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官員表示,納稅人申請本稅及罰鍰復查時,雖可在同一份申請書中一併申請,未必要分開

,但重點是絕不能超過期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0035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