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競選捐贈期間 無5%限制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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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花壇李先生問:

捐贈候選人的競選經費,是不是也受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5%的門檻限制?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

之4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規定,對所有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及對所

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其捐贈總額,各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營利

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以不超

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平均得票率未達5%者,對該政黨

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如

其為新成立之政黨者,以下次選舉年度得票率為準。」

由上開規定可知,僅對依法設立政黨捐贈時,方有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5%門檻限制

,於規定捐贈期間內對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捐贈,則並無上開限制的適用。(查詢相

關內容,請洽04-7274325轉104第一課陳勝利)

【2004/09/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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