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屋無償出借 營業用須繳綜所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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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出借 營業用須繳綜所稅


■ 稅務問答

三峽周先生問:
將房屋借給親戚住但未收租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答覆:

房屋無償出借,課稅規定分下面兩點來說明:

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
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
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個人證明確
實是無償借用,並且經過法院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
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2005/08/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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