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人繼承 須備妥文件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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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中市紀先生詢問: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何種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

表達繼承之意?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一、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

者,其姓名及住、居所。(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三)供證明或釋明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五)管轄法院。(六)年、月、日。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的證明文件。該身分證明文件,需向大陸地區各該管轄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黎明稽

徵所)

【2004/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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