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關稅貨物退運 海關核准可免滯納金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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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後,海關核發稅單後,廠商因逾繳納期限,才提出退運貨

物出口申請,只要海關核准其貨物退運,就不需要繳納關稅營業稅、菸酒稅及相關的滯納

金。

財政部日前針對海關對於逾期繳納關稅案件,因提出貨物退運申請,是否仍應繼續課徵關

稅及代徵營業稅、菸酒稅,以及有無必要就其滯納行為加徵滯納金,做出明確規定。

財政部指出,依關稅法第50條第4款規定,進口貨物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

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免徵關稅。貨物既准退運,就不產生徵收關稅的問題,連帶也不必徵

收滯納金。

至於海關代徵營業稅部分,財政部說,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相關規定,海

關送達稅款繳納證後,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稅提領的貨物,不徵營業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依據菸酒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進口菸酒的菸酒稅在進口時徵收。對逾

繳納期限始申請退運的貨物,財政部認為,貨物既未提領且已申請退運出口,即不課徵菸

酒稅。

【2004/05/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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