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辦銷貨退回 視情況處理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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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周先生問: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黏

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

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

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

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3)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

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

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倘有稅務問題,請電0800-000321 向該所或基隆市分局、信義稽徵所查詢。

【2009/08/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83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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