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扣除率43%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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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去年曾經出租財產的民眾,今年報稅時,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可以直接按43%費用率扣

除,不必檢附任何支出證明。

財政部昨(4)日公布92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出租固定資產者,必要損耗與

費用的扣除比率為43%,但僅出租土地的收入,只可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

,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

關可依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據以調整。

財政部已在日前會商確定各地區國稅局報請擬訂的「92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根據各地區國稅局的調查,92年度財產租賃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與91年度相較並無變

動,因此財政部決定維持91年度標準。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固定資產: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的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

納的地價稅。

二、農地: 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 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

應全額作為租賃所得額。

【2004/02/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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