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與指導教授的關係是屬於受雇人與雇主,還是屬於契約式的委任
研究?
專利法雖然有規定,專利權除了契約另有規定之外,專利權屬於雇主,
但發明人享有姓名表示權,而委任他人研究之發明,除了契約另有規定
之外,專利權屬於發明人,但是,委任者卻可以實施其發明。
但問題來了,如果甲公司委任乙教授某一研究計畫,但是乙教授卻僅是
叫丙學生根據這個計畫的規格來研究與研發,之後,甲公司卻依此申請
專利,但發明人卻僅有列出乙教授,此時,丙學生是否可以主張自己為
發明人,且此時,丙學生是否可以主張其為專利權人?
一般來說,我覺得公司的雇主與受雇人的關係很明確,就算是委任研究
也可以較明確地判斷受聘者與聘主的關係。但是,研究生與指導教授之
間是屬於何者?又常常指導教授是沒有給研究生薪水的,此時其關係的
界定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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