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用分類號不同(假設第一階或部的類號不同)來說引證案的領域
和申請案的領域不同去做答辯 這樣好嗎?
我個人是沒用過這個理由也不太敢用
最近看到一個CN答辯理由用這個
結果審查委員竟然回說
分類號是做參考用的 做分類時有可能分錯或少分BLABLA
(不過我心理os是認為 你都敢這樣講了 以後誰敢相信分類號阿...)
請問大家的看法呢?
謝謝
--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waijee
b l o g :http://waijee.pixnet.net/blog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