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新型專利已經是形式審查了
那麼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是否真有其必要呢?
與其有那麼多審查人力進行檢索、審查,等待期又達數年之久
然後初步審查的結果 又未必有什麼效力
(你就那樣檢索一下 就算得什麼查過前案了嗎?)
(何況真的有侵權訴訟 上了法院還不是得看法官的心證嗎??)
即使再審查的結果也是一樣
總之就是要看最後法院的判決而定
因此 何不比照新型專利 改採形式審查
如果有侵權訴訟的話 再申請技術報告後
上法院由法官裁定
因為最後都是法官說了算 不是智財局說了算
雖然說法官會參酌智財局的意見(沒錯吧?)
但畢竟是法官在判決
如此一來 前面耗費那麼多時間和人力的審查 有什麼用呢
不如事務所、智財局都將人力集中在侵權訴訟上
那如果沒有侵權訴訟的話 有的人就只是純粹想拿張專利而已
如此一來拿到專利的速度也快了 真的要侵權訴訟也照樣由法院判定
皆大歡喜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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