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投保88年國華終身防癌
其癌症手術理賠給付定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於醫院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需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我的狀況是去年10月住院做化療及人工血管,診斷書內容如下
因何杰金於10/1住院,於10/6進行人工血管手術,於10/6出院(其他細節省略)
國華理賠部分問題來了,必須簽切結書,其中有兩條
第二條 就是要求只理賠這次植入,日後移除不給付(這點我可以接受)
但...問題來了
第一條 上述醫療行為之直接原因係為輔助化學治療,其直接原因並非癌症或癌症併發症
,與條款約定『以癌症或其併發症為直接原因』之內容不合,不在癌症手術保險
金給付範圍內
這條讓我覺得,如果簽了,這次導管移除後,如果未來又併發需要再做人工血管
保險公司就可以依據第一條不理賠
請問我可以提出異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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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癌症手術理賠給付定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癌症,於醫院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需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
我的狀況是去年10月住院做化療及人工血管,診斷書內容如下
因何杰金於10/1住院,於10/6進行人工血管手術,於10/6出院(其他細節省略)
國華理賠部分問題來了,必須簽切結書,其中有兩條
第二條 就是要求只理賠這次植入,日後移除不給付(這點我可以接受)
但...問題來了
第一條 上述醫療行為之直接原因係為輔助化學治療,其直接原因並非癌症或癌症併發症
,與條款約定『以癌症或其併發症為直接原因』之內容不合,不在癌症手術保險
金給付範圍內
這條讓我覺得,如果簽了,這次導管移除後,如果未來又併發需要再做人工血管
保險公司就可以依據第一條不理賠
請問我可以提出異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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