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殘理賠中死亡 - 保險
By Heather
at 2012-08-27T23:14
at 2012-08-27T23:14
Table of Contents
很難想像會有這種業務員...
保險從業人員,到底應該以保險公司的利益為先,或是把客戶的權益當成最高指導原則?
竟然會有人把客戶已經要到手的理賠擋下來的!?
除了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有"不理賠獎金"以外,第一線的招攬人員沒理由做這種
損人不利己的事情啊...難道是南山也有不理賠獎金?
這個恐怕要請從南山離職的人來說明了。(在職者應該不方便說明)
若是此業務沒有擋下理賠,原po可以省下很多麻煩,
也不用在這裡問大家這些問題怎麼處理。
以原po所描述的時間順序來說,理賠進了爸爸的帳戶後,就很簡單的依一般遺產處理就好
但是現在...現存與潛在的問題一堆。
以條款來看,事實上即使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依然可以申請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並沒有提到死亡就不能申請,況且被保險人的殘廢判定文件已經到手,
也已經送達保險公司。
但是,該業務擋下理賠是什麼用意?要原po改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嗎?
問題開始發生了,請看條款如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仔細看,荷西標出來的黃體字,若以殘廢認定,180天內很清楚,客戶沒有舉證責任,
但是若以意外身故認定,依條款,需"受益人證明因果關係",此時舉證責任在客戶。
(法律人的行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南山大可以感染敗血非意外事故為由,拒絕理賠,待客戶申訴或提起訴訟後再看。
當然,以荷西的看法,此件就算最後打官司,南山還是要輸。但何需這樣折磨客戶?
莫名其妙!荷西見文只有一肚子火!損人不利己的事情還是有人做。
以下是荷西的建議:
1.先看看南山要原po要申請哪種給付,若是金額如同保險金額,那就不用跟他計較,
錢收下就是。
2.若是理賠金額減少或拒賠,回頭去要殘廢給付的拒賠聲明書,先申訴殘廢給付,
因為事實上理賠要件全部成立,也沒有舉證責任。
只是到時候支票可能會分成好幾分,依民法的繼承人分配比例分別開立。
3.這是最可能產生麻煩的一點,也是最有可能上法院的一點: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請看重點條款如下:
...
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
補償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
此金額不亞於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以1,000,000保額來說,有912,776的價值
這個也是大條的!
以原po描述的時間等等要件,此理賠是家屬應得的。
--
荷西
--
保險從業人員,到底應該以保險公司的利益為先,或是把客戶的權益當成最高指導原則?
竟然會有人把客戶已經要到手的理賠擋下來的!?
除了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有"不理賠獎金"以外,第一線的招攬人員沒理由做這種
損人不利己的事情啊...難道是南山也有不理賠獎金?
這個恐怕要請從南山離職的人來說明了。(在職者應該不方便說明)
若是此業務沒有擋下理賠,原po可以省下很多麻煩,
也不用在這裡問大家這些問題怎麼處理。
以原po所描述的時間順序來說,理賠進了爸爸的帳戶後,就很簡單的依一般遺產處理就好
但是現在...現存與潛在的問題一堆。
以條款來看,事實上即使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依然可以申請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並沒有提到死亡就不能申請,況且被保險人的殘廢判定文件已經到手,
也已經送達保險公司。
但是,該業務擋下理賠是什麼用意?要原po改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嗎?
問題開始發生了,請看條款如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仔細看,荷西標出來的黃體字,若以殘廢認定,180天內很清楚,客戶沒有舉證責任,
但是若以意外身故認定,依條款,需"受益人證明因果關係",此時舉證責任在客戶。
(法律人的行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南山大可以感染敗血非意外事故為由,拒絕理賠,待客戶申訴或提起訴訟後再看。
當然,以荷西的看法,此件就算最後打官司,南山還是要輸。但何需這樣折磨客戶?
莫名其妙!荷西見文只有一肚子火!損人不利己的事情還是有人做。
以下是荷西的建議:
1.先看看南山要原po要申請哪種給付,若是金額如同保險金額,那就不用跟他計較,
錢收下就是。
2.若是理賠金額減少或拒賠,回頭去要殘廢給付的拒賠聲明書,先申訴殘廢給付,
因為事實上理賠要件全部成立,也沒有舉證責任。
只是到時候支票可能會分成好幾分,依民法的繼承人分配比例分別開立。
3.這是最可能產生麻煩的一點,也是最有可能上法院的一點: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請看重點條款如下:
...
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
補償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
此金額不亞於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以1,000,000保額來說,有912,776的價值
這個也是大條的!
以原po描述的時間等等要件,此理賠是家屬應得的。
--
荷西
--
Tags:
保險
All Comments
By Ophelia
at 2012-08-30T15:53
at 2012-08-30T15:53
By Zora
at 2012-09-01T06:52
at 2012-09-01T06:52
By Faithe
at 2012-09-01T17:49
at 2012-09-01T17:49
By Gilbert
at 2012-09-03T22:15
at 2012-09-03T22:15
By Gilbert
at 2012-09-07T19:09
at 2012-09-07T19:09
By Elvira
at 2012-09-10T19:39
at 2012-09-10T19:39
By Ingrid
at 2012-09-13T14:41
at 2012-09-13T14:41
By Linda
at 2012-09-18T02:52
at 2012-09-18T02:52
By Olive
at 2012-09-18T12:47
at 2012-09-18T12:47
By William
at 2012-09-21T05:02
at 2012-09-21T05:02
By Frederica
at 2012-09-25T08:53
at 2012-09-25T08:53
By Tom
at 2012-09-29T08:39
at 2012-09-29T08:39
By Michael
at 2012-09-30T14:35
at 2012-09-30T14:35
By Emma
at 2012-10-04T04:42
at 2012-10-04T04:42
By Valerie
at 2012-10-08T03:36
at 2012-10-08T03:36
By Annie
at 2012-10-13T00:25
at 2012-10-13T00:25
By Belly
at 2012-10-15T15:50
at 2012-10-15T15:50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10-19T15:02
at 2012-10-19T15:02
Related Posts
23歲女 保單規劃請益
By Lydia
at 2012-08-27T22:32
at 2012-08-27T22:32
跟夫妻都做保險的買保險比較好嗎?
By Edwina
at 2012-08-27T21:49
at 2012-08-27T21:49
[醫療/防癌/意外] 32歲女 新保單規畫
By Edith
at 2012-08-27T18:56
at 2012-08-27T18:56
保意外險 事故5天內應通報
By Caroline
at 2012-08-27T18:28
at 2012-08-27T18:28
實支實付理賠問題
By Bethany
at 2012-08-27T17:40
at 2012-08-27T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