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災害稅捐減免 30天內提出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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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沙鹿王先生問:七二水災受災戶申報稅捐減免的期限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何?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答覆:有關七二水災受災戶個人財產損失的減免措施,受災戶可申

請減免93年度綜所稅。時效是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提出申請。

綜合所得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以下者,得憑村(里)長或村(里)

幹事簽章證明損失清單,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但因特殊原因致

無法取得上開證明者,可檢具損失清單逕向稽徵機關報備,由稽徵機關酌情處理。至於申

報損失總金額15萬以上者,由稽徵機關查證後核實認定。(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6651

351轉502第四股林麗珠)

【2004/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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