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營所稅後查出短漏報 罰鍰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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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中劉小姐問: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逾期申報,如已自動補報繳,但經稅捐單位查察有短漏報所得,依

規定該如何處罰?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案

件,除自動補報繳所得稅部分,僅予加計利息可以免罰外,嗣後若再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

短報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者,也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按已依法申報而有漏報或

短報規定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但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亦未曾自

動補報繳,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課稅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

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查詢相關內容,請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2004/07/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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