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審規定的疑問 - 專利
By Ophelia
at 2017-02-15T00:37
at 2017-02-15T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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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所以若於三年後才申請分割或改請案
然後又在分割或改請案申請30日內申請實審
不就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期間了嗎 ?
因為分割或改請採用的申請日時點是原申請日
而分割案及改請案並非母案
故此項只是要維護申請分割或改請案申請人的權益
※ 引述《adimsc (adimsc)》之銘言:
: 最近在讀專利法,讀到第38條時對於實審的規定有不懂之處,
: 所以來版上向各位前輩尋求幫助,先在此感謝解答的大家
: 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為
: 第 38 條
: (1)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
: 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2)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
: 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
: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
: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3)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 (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 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申請日三年內必須申請實審,未申請者視為撤回
: 但是若是分割改請案,沒有在三年內申請實審,
: 要在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申請實審
: 我的問題在,既然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就視為撤回
: 但是為什麼分割改請案會有
: 「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還存在」的狀況
: 想請問大家這條法規到底應該怎麼解釋才是正確的?
--
所以若於三年後才申請分割或改請案
然後又在分割或改請案申請30日內申請實審
不就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期間了嗎 ?
因為分割或改請採用的申請日時點是原申請日
而分割案及改請案並非母案
故此項只是要維護申請分割或改請案申請人的權益
※ 引述《adimsc (adimsc)》之銘言:
: 最近在讀專利法,讀到第38條時對於實審的規定有不懂之處,
: 所以來版上向各位前輩尋求幫助,先在此感謝解答的大家
: 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為
: 第 38 條
: (1)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
: 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2)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
: 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
: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
: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3)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 (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 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申請日三年內必須申請實審,未申請者視為撤回
: 但是若是分割改請案,沒有在三年內申請實審,
: 要在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申請實審
: 我的問題在,既然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就視為撤回
: 但是為什麼分割改請案會有
: 「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還存在」的狀況
: 想請問大家這條法規到底應該怎麼解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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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7-02-18T15:20
at 2017-02-18T15:20
By Rae
at 2017-02-19T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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