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設高風險新創 三條件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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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設高風險新創 三條件

2022-10-11 00:07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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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
本所得額課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

本所得額課稅。但如果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於新創事業公司,且滿足三條件,就能申請為高

風險新創公司,交易時仍可免納入計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符合三條件就能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為高風險

新創產業。條件包含第一,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及發展性;第二,可提供目標市

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第三,開發的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潛力。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

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若能提供實際成交價及

原始取得成本,可核實計算;但如果只有成交價、無法證明取得成本,則以成交價兩成計

算損益;若連成交價都沒有,則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財報每股淨值75%計算。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2021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

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

稅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67623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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