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100年11月24日發生車禍
100/11/24急診住院,住了13天後於100/12/6出院 住院期間打鋼釘
於102/10月將鋼釘拔掉
於隔年(101)申請過一次理賠,於102年11月底又申請1次理賠
這兩次申請 申請文件階從首次住院(100/11/24)日的資料開始開立
條款約定的兩年時效的部分
針對首次急診住院的部分
假設我從100/12/6起 都沒申請理賠
超過102/12/5 因為超過兩年未申請 就無法再申請 這我沒有問題
可是如果我在這之間 有申請過理賠
那這樣子 是不是時效該從新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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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4急診住院,住了13天後於100/12/6出院 住院期間打鋼釘
於102/10月將鋼釘拔掉
於隔年(101)申請過一次理賠,於102年11月底又申請1次理賠
這兩次申請 申請文件階從首次住院(100/11/24)日的資料開始開立
條款約定的兩年時效的部分
針對首次急診住院的部分
假設我從100/12/6起 都沒申請理賠
超過102/12/5 因為超過兩年未申請 就無法再申請 這我沒有問題
可是如果我在這之間 有申請過理賠
那這樣子 是不是時效該從新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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